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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WTO保障措施及中国的保障措施法律问题初探

  10. 遵守接受监督的义务。接受保障措施委员会的监督,接受程序和实体上的调查,接受其审议的结果。
  第三节  中国入世与保障措施
  作为重要的国际贸易体系的救济手段,保障措施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息息相关,不可轻视。中国如时谈判对此也非常重视,有专门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和入世议定书当中。
  一, 中国入世议定书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
  中国入世议定书在第16条规定了过渡性具体产品的保障机制。是一个针对中国产品的,基于市场扰乱(market disruption)的特别保障措施。这个过渡期为12年,12年后将终止援用这一节的规定。
  规定按照GATT和《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制定,包括了对需要保障的状况的认定及其程序。进口国应当首先要求协商,如果双方一致同意中国进口产品为因素,则中国应该采取行动来阻止市场失控。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该成员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议定书规定了市场失控的认定,采取措施国应当考虑的客观因素。规定了采取行动的世贸组织成员应当给予的公告。
  议定书并且规定,如果是进口数量的相对增长,措施不得超过两年,否则中国可以实施对等报复;如果是绝对增长,此期限为3年。进口国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但不得超过200天。
  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关于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报告
  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在入世后将执行其《保障措施条例》,今后的保障措施将依次调整。新条例的内容将会完全符合《保障措施协定》。中国正在根据《对外贸易法》第25条和《保障措施协议》起草保障条款法规。
  中国代表在入世谈判时尤其关注在确定市场混乱货贸易转向时,能提供合适的程序和使用客观的标准。这种标准应该包括来自于中国的进口产品的份额或进口量实际上已经增加或增加迫在眉睫、中国或其他WTO成员国所采取的行动的性质或成都、以及其它类似的标准。
  工作组成员指出,在采取保障措施时,WTO成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成员方进口当局只有在调查之后,才能根据原先确定的步骤,采取行动解决市场扰乱问题,
  2,进口成员国主管部门将公布议定书具体产品保障条款侠任何调查的开始时间,举行听证会,或者其他何时手段来允许当事人就采取措施是否合适提交证据和发表观点,并做出答辩,
  3,主管部门在确定严重威胁是否存在时,必须考虑客观因素,包括产品的进口量,该产品的进口对相同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造成的结果,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等,
  4,主管部门在采取措施的范围与期限,延长期限等方面都应当及时通告,举行听证会,让个当事人有机会提出观点和证据以及答复各方陈述,
  5,统一事项的调查不能超过上一次调查完成时间后的一年,使用措施的时间不能超过必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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