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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的登记效力与当事人私下协议效力的冲突——评王传典、祁小平诉王伟撤销房屋赠与案*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赠与书》及《受赠书》其证明力高于未经登记的私下《房屋赠与协议》
  综上所述,私下《房屋赠与协议》与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赠与书》及《受赠书》内容不同,应当采信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赠与书》及《受赠书》;可见,江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虽然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但是,任何人行使权利都必须受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的约束、都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会变成规避法律的工具。《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了明确限制。《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
  
【注释】  *本文作者:曾祥林;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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