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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强拆承租房屋是否赔偿承租人损失——嘉亨印务(武汉)有限公司诉武汉皮革工业有限公司及武汉皮革工业有限公司皮鞋材料厂违约及侵权案一审代理词

  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1、律师费 20000 证据34
  2、公证费 750 证据33
  3、房产局查询费 200 证据32
  4、工商局查询费 293 证据31
  5、诉讼费 16030
  总合计: 八十万八千三百一十三元(不含诉讼费),减去被告人已付的二万元,被告应付788313。
  
  
  
  
  
  原告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实
  1 房屋租赁合同 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2 被告2001年11月20日通知 被告提出提前解除合同
  3 被告2002年1月4日函 被告拒绝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赔偿条件
  4 被告2002年2月1日函 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未解除
  5 2002年4月房租、水电费单据 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未解除
  6 2002年5月11日函 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未解除
  7 拆迁公告照片 证明被告7月9日以前的拆迁违法
  8 原告致江岸区规划局函 证明被告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9 原告申请制止违法拆迁书 证明被告在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10 原告致统战部函 证明被告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11 公证书(含照片资料、摄像光盘) 证明被告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现场状况
  12 被告2002年6月5日函 被告对原告损失进行过现场勘验
  13 被告2002年6月27日函 被告确认因侵权造成原告311497.6元损失
  14 搬运合同 证明原告搬运费
  15 搬运费发票 证明原告支出搬运费3万元
  16 设备安装调试合同 证明停产时间三个半月,将支出调试费18万元
  17 安装调试预付款收据 证明原告支出]预付款3万元
  18 安装调试部分付款发票 证明原告已经支出8万元调试费
  19 调试辅助用品清单及发票 证明原告支出15973元辅助用品费用
  20 德国海德堡上海办事处调试报价 证明原告支出上述调试费的合理性
  21 原告4至7月停工工资 证明原告平均停工工资55000元/月
  22 金三九写字间1至5月房租 10800元,为防止高档电脑设计系统受损而租
  23 停产期间金银制品厂房租水电 48000元,三个月,平均16000元/月
  24 楚天金报报道 证明被告强行搬走原告物品
  25 王峻证言 证明被告强行搬走原告物品,其中55件酒等
  26 徐惠成证言 证明被告强行搬走原告物品
  27 徐惠军证言 证明被告强行搬走原告物品
  28 王军PS板数量证明 证明PS板一吨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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