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1、律师费 20000 证据34
2、公证费 750 证据33
3、房产局查询费 200 证据32
4、工商局查询费 293 证据31
5、诉讼费 16030
总合计: 八十万八千三百一十三元(不含诉讼费),减去被告人已付的二万元,被告应付788313。
原告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实
1 房屋租赁合同 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2 被告2001年11月20日通知 被告提出提前解除合同
3 被告2002年1月4日函 被告拒绝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赔偿条件
4 被告2002年2月1日函 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未解除
5 2002年4月房租、水电费单据 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未解除
6 2002年5月11日函 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未解除
7 拆迁公告照片 证明被告7月9日以前的拆迁违法
8 原告致江岸区规划局函 证明被告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9 原告申请制止违法拆迁书 证明被告在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10 原告致统战部函 证明被告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11 公证书(含照片资料、摄像光盘) 证明被告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现场状况
12 被告2002年6月5日函 被告对原告损失进行过现场勘验
13 被告2002年6月27日函 被告确认因侵权造成原告311497.6元损失
14 搬运合同 证明原告搬运费
15 搬运费发票 证明原告支出搬运费3万元
16 设备安装调试合同 证明停产时间三个半月,将支出调试费18万元
17 安装调试预付款收据 证明原告支出]预付款3万元
18 安装调试部分付款发票 证明原告已经支出8万元调试费
19 调试辅助用品清单及发票 证明原告支出15973元辅助用品费用
20 德国海德堡上海办事处调试报价 证明原告支出上述调试费的合理性
21 原告4至7月停工工资 证明原告平均停工工资55000元/月
22 金三九写字间1至5月房租 10800元,为防止高档电脑设计系统受损而租
23 停产期间金银制品厂房租水电 48000元,三个月,平均16000元/月
24 楚天金报报道 证明被告强行搬走原告物品
25 王峻证言 证明被告强行搬走原告物品,其中55件酒等
26 徐惠成证言 证明被告强行搬走原告物品
27 徐惠军证言 证明被告强行搬走原告物品
28 王军PS板数量证明 证明PS板一吨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