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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强拆承租房屋是否赔偿承租人损失——嘉亨印务(武汉)有限公司诉武汉皮革工业有限公司及武汉皮革工业有限公司皮鞋材料厂违约及侵权案一审代理词

  二、反诉人强行搬走反诉被告的合法财产,再找反诉被告要搬运费、保管费于法无据。反诉人既非人民法院、亦非行政执法机关,也没有得到合法授权,没有权力对任何他人的财产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
  三、反诉人将反诉被告人的员工打伤,被公安机关责令赔偿三千元,却要受害一方的反诉被告承担,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四、反诉人居然在2000年9月就和一名叫做叶志清的个人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就连《合作建房合同》也是在2001年3月28日才签的。反诉人的行为不仅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也不符合商业上正常的习惯。而《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实施拆迁人是中房江岸集团。足见反诉人不仅毫无法律观念,而且伪证的可能性不小。
  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的违约、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八十万八千三百一十三元的巨额损失,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二万元赔偿金,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一十三元。考虑到被告人的承受能力,现在原告只请求七十万元;原告为挽回损失专门聘请律师办理本案,又将支付律师费二万元,被告人应当支付;被告人并应当返还被强行搬走的原告存放于老厂区的全部物资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代理人:肖刚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索 赔 清 单
  项  目 金  额  (元) 备  注
  侵权损失
  1、厂房漏水损失 176512 证据11、12、13
  2、突然停电损失 125145.6 证据11、12、13
  3、通道堵塞损失 9840 证据11、12、13
  4、强行搬走物资 见老厂区物资清单 证据24、25、26、27、28、29,要求返还
  5、装饰物价值 28000 证据30,要求返还
  违约损失
  1、搬迁费 30000 证据14、15
  2、设备调试费 180000 证据16、17、18、20
  3、耗材备件费 15973 证据19
  4、金三九房租 10800 证据22
  5、停工工资 190000 证据21
  6、金银制品厂房租水电 48000 证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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