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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强拆承租房屋是否赔偿承租人损失——嘉亨印务(武汉)有限公司诉武汉皮革工业有限公司及武汉皮革工业有限公司皮鞋材料厂违约及侵权案一审代理词

  四、被告人应当返还2002年8月27日被被告人强行搬走的原告存放在原租赁房内的财产, 这些财产包括:
  电脑7台等(详见老厂区物资清单)。
  由于被告强行拆除了原告承租房,致使其中价值二万八千元被毁装修物。被告人应当返还该装修物。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被告人在没有与原告就赔偿达成一致时,应当依照规定申请仲裁,并在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时,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而被告是无权擅自对原告尚未腾退的房屋进行强拆的,更无权抢走原告存放的物品。
  关于反诉部分
  一、反诉人的反诉请求无理。首先,反诉人依据《合作建房合同》并无损失,没有损害结果发生。其次,反诉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反诉被告在没有和反诉人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时,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是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其间仍在积极与反诉人谈判。再次,退一步说,即使反诉人有损失发生,也和反诉被告的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反诉人完全可以支付赔偿让反诉被告走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裁决,待裁决生效后申请强拆。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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