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结语
刘春霖在《商品化权论》一文中指出:“虽然从表面上看,商品化权是将人或动物的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段、广为人知的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结果,但并非所有这些东西都可以产生商品化权,只有那些知名人士的姓名或肖像、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作品名称、片段及角色、广为人知的标志才可能产生商品化权”。可见被商业性使用的对象总是与某种抽象概念相联系,消费者见到商品上、服务上或宣传中使用的这些角色形象、名称、片段或标志,总是不由自主联想到它们背后的那个抽象概念,也正是这个抽象概念吸引着广大消费者,商品化权的客体就是这个抽象概念——信誉。
笔者认为这个抽象概念是商人进行商品化的重要因素。它不是商品化对象的知名度(前已述及),它也不是刘文所称的信誉。因为信誉者,信用和声誉。商业上的信誉含有担保的意义。而这里的抽象概念仅仅是通过宣传在公众心目中留下印象,为公众所瞩目、喜爱,刺激公众的消费需求,从而创造商业价值。因此这一抽象概念实际是一种公众吸引力,是商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联想度的综合。与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同,其作用是能够创造大众需求,笔者认为,这也是商品化权与商标权最主要的区别。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品化权的定义应当是:
商品化权是指将一切具有公众吸引力的文字、图形、肖像或者其组合应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二OOO年春于燕园)
【注释】 孙爱民《对一起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纠纷的评析》载《著作权》1997年第4期。 杜颖《论商品化权》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第6页。 见凯文·斯·马克斯著, 梅慎实译 郑成思校《姓名和肖像公开案件中著作权模式的评价》载《版权参考资料》89年第3期。 见梅慎实《使用“济公”活佛剧照侵犯游本昌的肖像权吗?》载《版权参考资料》88年第7期。 董炳和《论形象权》载《法律科学》98年第4期。 吴登楼《论虚构人物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载《著作权》99年第1期。 朱槟《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问题》载《中外法学》98年第1期。 阎桂珍《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保护》载《著作权》99年3期。 王果明 《商号和商标取名中的著作权问题》载《著作权》97年第3期。 ]半田正夫 纹谷畅男著 魏启学译《著作权50讲》 法律出版社第56页 沈晓雷《论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 载《中国专利与商标》98年第1期。 同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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