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宪政主义的视角下看待
宪法:
宪法得以统治人民的基础,就在于
宪法的根本任务是保护个人的财产、自由、平等和福址。
宪法实现这一任务的主要手段是创设一个拥有公共管理权力的政府,然后通过权力制衡和正当程序去限制和保障政府合法的和恰如其分的行使其权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样的
宪法,就是胡锦涛所说的能够为“小康社会”提供法律保障的
宪法。这样的
宪法及其落实的程度,就是标志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程度的温度计。
在16大报告和胡锦涛讲话中,反复指出
宪法的性质“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但同时也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自觉地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胡锦涛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个有机统一的方式只能是宪政的方式。因为它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再因为停留于意识形态和政治领域而增生阻力。宪政是一种法治化的民主和程序化的政治,它使一切政治问题转化为一个可以操作的法律技术问题,也使改革中的一切制度变迁问题转化为一个
宪法问题。这既为一个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了保障,也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的目标提供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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