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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政推动政治文明

  但是,宪法的“道成肉身”是以立宪价值基础的无上尊贵和不被怀疑为前提的,司法化的宪法保障制度也是以对宪法的价值确认为条件的。所以第二个问题要不解决,宪法司法化对宪法的权威性而言还是可能成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通过个案诉讼使宪法的世俗权威得到维护,使宪法条文得到强力的遵从。但另一方面通过个案,现行宪法与多元社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将日益尖锐和戏剧化。宪法高高在上的超越性的权威将受到怀疑和削弱,而目前司法体系的现实地位和执行难度也将加剧这种趋势。甚至有可能使现代政治国家凭借一部宪法让全社会得以聚合的立约基础和价值根基,在一个颠簸的社会转型期日渐成为无法修复的碎片。一部价值基础原本脆弱的宪法,一旦离开高高的神位走向日常化,就可能再也回不去了。
  所以解决第二个问题的方向甚至比第一个问题更重要更迫切。那就是在宪政主义之下去推动宪法的修订、实施和保障。所谓宪政分两个意思,用中共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的话说,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具体说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手段来进行政治活动的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是一种以宪法为根基的法治下的民主,即宪政民主。这是宪政的“用”。什么是宪政的“体”呢,在近现代历史上,各个国家建立在宗教背景、历史渊源和暴力征服之上的传统统治方式,在向现代民主制度转变的过程中逐渐得到共认的自由、平等、民主的基本价值,最终通过一部部宪法得以确立(其中包括了中华民族追求新民主主义的革命和作为革命成就的1949年《共同纲领》)。这些基本价值就是宪政的“体”,它构成了一个宪政国家的立约基础,构成了对一部具体宪法的评判和审视,甚至也构成了法官们在违宪审查机制中对具体宪法条文进行解释的价值背景和价值约束。这样才能确保宪法司法化的方向,并在宪法诉讼面前为整个法律职业集团乃至全体社会公众提供大致相似的、可供比较和衡量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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