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北野教授在论述政府税制调查会时,还充分揭露了资本主义国家机关的本质。如认为:“今天,议会中的议员不是一般国民意思的代表,他们只为所代表的各个阶级、阶层而存在。这种议会中的‘多数人决定’很显然不代表国民的一般意思。”[21]“法案在国会只不过是过场。” [22]“政府税调会不仅是政党而且还是财界以及政府方面的代办机构。” [23]
当然,在论述具体问题时,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溶入到对问题的具体分析中去的例子就更多了。由此,我们一方面可以发现真理的相通性和普适性,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发现北野教授是站在真正学者的立场上来探讨问题,没有受到我们常批判的“资产阶级偏见”的影响。正由于此,才更显北野教授之学识,更显“北野税法学”之学术价值。
三、《税法学原论》的不足与值得商榷之处
(一)许多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没有论及
《税法学原论》作为一部研究税法学基础理论的专著,对税法学基础理论的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都进行了研究与探讨,但仍有一些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没有论及,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税法学方法论、税法的地位、税法的价值、税法的特征、税法意识、税权、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可税性理论等。
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在税法学基础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研究税法学研究中所运用的各种方法及其所组成的方法体系的理论。一门学科成熟与完善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方法论研究的水平。对于税法学这样一个既古老又全新的学科来讲,深入、系统地研究税法学方法论对于税法学的发展与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法学原论》虽然也谈到了研究税法的方法问题,[24]但远未上升到方法论的高度来论述这一问题,也没有对方法论的问题给以高度重视,这不能不说是本书的美中不足之处。
税法的地位主要是探讨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以及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问题。[25]税法的地位与税法的体系是紧密联系的两个基本理论问题,税法的体系所探讨的是税法内部各部门法之间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税法的地位所探讨的是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以及税法与其他相临或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不深入探讨税法的地位问题,也就很难正确把握税法体系的问题,因此,需要把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进行研究。《税法学原论》深入探讨了税法体系的相关问题,但没有论及税法地位问题,这不能不说是本书的一大遗憾。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其在税法学研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税法学可称为以税收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26]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涉及到许多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比如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结构、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本质、税收权利与税收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等等。这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在学界大多是存在争议的,因此,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就更显其必要性。《税法学原论》虽然研究了税收法律关系,但仅仅研究了其中的一个问题,即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其他重要理论问题都没有论及,或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这也不能不说是本书的一大遗憾。
可税性理论研究的是对征税对象课税的合理性问题,也是税法学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对可税性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对哪些对象应该征税,对哪些对象不应该征税,以及征税或不征税的理由,从而有助于立法机关对税收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可税性理论所要解决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征税的合法性问题,[27]而征税的合法性问题又涉及到征税的合宪性问题以及政府的合法性问题。因此,对可税性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法学意义和政治学意义。《税法学原论》在很多方面涉及到了可税性问题,比如对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原则的论述。[28]但没有提出可税性这一概念,也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以高度重视,应当说,这也是本书应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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