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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目前,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关于我国是否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发生了比较大的分歧:前者认为中国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而不少法学界的人士认为1982年宪法13条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这种分歧当然与研究视角的不同有关,但深层次的背景在于,经济学家希望宪法能够真正起到保护私有财产的作用,用更学术的话来表达,就是希望作为上层建筑的私有财产权法律制度能够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经济的发展奠定一个稳定的制度框架。而法学界的人士则更多地看到了既有的规定没有对现实经济的发展造成障碍,或者说现有的规定“够用”了,没有必要劳神来再一次触动作为法律大厦基础的宪法。因此,到底宪法十三条的规定够不够用,是否能够起到有力地保护私有财产的作用,这是真正的分歧所在。通过上面的分析,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到底有没有必要,答案应该是明确的:只有通过把私有财产在法律上确认为私有财产权,才能最大限度地、比较稳定地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而之所以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我国是否存在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上存在分歧,在于前者更希望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在经济发展中起一种主动的作用,而后者则往往没有看到当前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中存在着很多的权宜因素,以及内在的不稳定性。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就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而言,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经济增长所需要的必定是一个能够保障私有财产稳定增长的制度。稳定性从何而来?只能通过把私有财产上升为私有财产权。早就有人指出,私有财产权必定是“靠法的恩惠而生存。只有在法中,它才有所保证——占有物还并非是财产,前者只有通过法的同意才变为“我的东西”。这是法的财产,合法的财产、受保障的财产。它之所以是我的,并非是由于我,而是由于法。” 因此,我们上面所说的“现实中的私有财产基本上可以认为就是一种私有财产权”只是从实际效果而言的,而且这种实际效果由于没有法的保障从长远看必定是不可靠的。所以,从逻辑上讲,私有财产要真正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稳定存在,没有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支撑是不可能的。
  下面我们将进一步从私有财产权对人们思想意识的影响、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对整个法律体系建设的影响等方面深入探讨在宪法中明确私有财产权的意义。
  二、在宪法中将私有财产权明确化的意义
  在宪法中明确私有财产权这个概念并不是如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仅具有一个形式上的意义。在许多人(包括一部分宪法学者)看来,没有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现实中还不是照常存在私有财产权;而且我国目前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即使在宪法上确立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不能通过援引宪法来寻求司法保护。但一个制度的确立、一个新概念的引进,乃至一个新提法的出现,它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往往是短期之内普通人难以预料的。这方面的事例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数不胜数,小的如“权利”、“国有经济”,大的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等。应该说,这些概念、提法的出台,都在不断地对国人的思想、意识、观念发生着潜移默化然而又非常深远、不可估量的影响。这种通过概念或者其他简单的符号而对个人产生影响的机制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如在美国,在私有财产的界限已经不那么清楚的情况下,私有财产仍然在人们心目中被作为保护个人自由的基本手段,而按照有的学者的说法,这不过是一种心理的强制或神话,只不过这种神化的承担者恰恰是财产权而不是别的什么权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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