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空桐树
【摘要】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但是否需要将私有财产权在
宪法中予以明确呢?本文指出,我国目前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并没有上升到私有财产权这个层次,因此,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只有通过在
宪法中明确私有财产权,才能使对私人财产的保障上升到一个法治国家的应有程度。文章还从私有财产权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影响等方面透彻地论证了在
宪法中明确私有财产权的重大意义,并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针对在
宪法中明确私有财产权将会遇到的主要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权
宪法
【全文】
江泽民主席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为今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实际就是私有财产权制度, 这一概念开天辟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长期以来,囿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片面解读,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一直拒绝私有财产这个概念,私有财产被认为是万恶之源,而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消除由于财产的私人所有所导致的对劳动的剥削。但实践证明,这种忽视生产力发展要求,单纯强调对私有财产制度进行改造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三个代表”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要与时俱进,打破思想上禁锢,把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放到历史的高度。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要贯彻到底,就必须在意识形态以外的各个领域勇于创新,破除陈腐,大胆接纳新的观点、新的思想。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能否忠实、及时地反映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直接关系到
宪法的威信,进一步影响到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变革。因此,当私有财产的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为人们所接受,日益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时,处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核心地位的
宪法,有必要及时地反映这一要求。
一、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现状
如果认为,我国现行
宪法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这当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宪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从这个规定本身来看,它是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指明了哪些属于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范畴。其列举的财产形式实际上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和房屋。其中“公民的合法收入”具有较大的弹性,因为什么样的收入是合法的,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不同的界定。比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私人没有权利进行生产资料的交易,一旦从事这方面的交易,则被认为是不合法,其收入不受法律保护。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转手买卖就经常被认定是“投机倒把”,个人经营承包收入甚至被指控为侵占、贪污。而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公民获取收入的手段开始多样化,相应的观念也发生变化:“法无禁止不为错”(即使行为有道德方面的瑕疵,比如悬赏寻物、有偿救助),相应获取的收入也都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这时,“合法收入”就具有了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更广的外延。而上述条款中的“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结合该条的第二款规定(),实际上主要是指通过遗产继承或遗赠的方式获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