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经济罪案立案的手续标准
立案是开展刑事诉讼活动起点,也是将某犯罪事件或可能为犯罪的事件列为诉讼对象的标志。因此,立案需要办理相应的诉讼手续。
(一)关于立案手续标准的内容
立案手续标准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如何确认诉讼的开始──即应当由谁通过什么途径确定侦查活动的开始;二是如何记录诉讼的开始──即应当采用什么法律文书记录立案情况。在诉讼制度中,规定由谁通过什么途径确定侦查活动的开始的标准,我们称之谓立案的审批手续;规定记录立案文书的形式和内容的标准,我们称之谓立案的文书手续。
立案的审批手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案的请示手续,二是立案的批准手续。立案请示手续的主体是负责审查立案材料或发现犯罪事实的检察官。立案应当由负责审查立案材料或发现犯罪事实的检察官,向具有批准立案职权的检察官进行请示,经有权批准立案的检察官批准后,既可立案。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批准立案的检察官可以提请检察长会议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立案的文书手续,主要是指制作立案文书。是记载立案依据、审批过程的书面文件。为了反映和记录立案过程,检察案时应由请示立案的检察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该报告内容包括应由办明的案由、立案材料来源、已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认为存在的犯罪事实、已确疑人的概况、立案的法律依据等和由批准人填写的审批意见两大部分。对重案件还可以另外制作《立案备查表》,以记载经检察长会议或者检察委员会的过程和结果。
(二)关于现行立案审批手续的改进问题
立案的审批手续中,立案请示手续问题不涉及其他法律制度,而立案的批准手续问题则涉及到检察官的职权问题。在现行刑诉法执行初期,大部分检察机关对立案实行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批制,即一般案件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即可立案侦查。到83年左右,刑事立案必须以查明犯罪事件为前提的认识和做法被逐步接受,且绝大部分案件立案后无须侦破就进入预审阶段,有的甚至立案前就进行预审,某些基层检察机关为了把好“立案关”,便逐步将所有经济罪案的立案均交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会议批准。84年以后,这种立案审批手续被当做经验在全国推行。目前全国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都实行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会议批准立案制度。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为人大代表的案件立案还需要报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批。从司法实践看,这种繁杂的立案手续带来的弊端较多,最明显弊病的有三点:一是,由于立案必须召集检察委员会,以至于一些必须马上立案以便采取侦查措施案件因得不到立案,无法采取相应的侦查手段收集证据和控制犯罪嫌疑人,常常贻误战机;二是,在许多情况下,为了及时获取证据,侦查人员不得不在立案前就进行侦查活动,收集和固定证据或变相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立案环节形同虚设;三是,办案人员(特别是主办人员)至少要进行两次以上的立案请示汇报,牵扯和消耗大量的精力,以至会影响办案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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