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变对立案的认识和做法后,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立案保密制度,对立案及撤案数量作为机密处理,不对外公布。对外只公布侦破情况,以免社会对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成效产生误解。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贯彻和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过程中,需要对近十几年形成的经济罪案的立案观念来一个彻底的转变,准确地把握立案的法律标准,以便于正确地执行刑诉法,依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二、关于经济罪案立案的材料标准
根据刑诉法有关立案的规定精神,检察机关在立案时必须占有一定的立案材料,以作为立案根据。
(一)关于立案的材料标准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83、86条规定的立案前提有三种情形:一是发现犯罪事实;二是发现罪嫌疑人;三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很明显,这三种不同情形的案件来源和事实根据是不同的,因而立案时对材料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第一种情形是发现犯罪事实。这类案件来源于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其他案件,立案时要求已发犯罪事实,即已经确认有犯罪事实存在。根据法律的这一要求,这类情形立案时的材料必须能够证明某一犯罪事实的确实发生。例如:检察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涉及的款项去向时,发现公款已为某甲非法占有,如果确认贪污事实的存在,应当通过侦查正在办理的案件,在收集证明该款项为公款、某甲占有该款项的时间、地点、动机和目的以及款项实际下落的证据材料后,方可立案。
第二种情形是发现犯罪嫌疑人。这类案件来源也是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其他案件,立案时要求已发现犯罪嫌疑人。因此,立案时的材料必须是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不如实说明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事实──而这些事实则可能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比如:发现公款已被某公款经手人占有,但该经手人拒绝说明公款用途,或其所述公款用途经查系编造的,这类材料应当包括证明该款项为公款、经手人已实际获取该款项和证明该款项未公用的书证、证人证言;经手人本人的叙述材料、以及查明其所说的公款用途系虚假的其他材料。这些材料已经能够证实该经手人有贪污公款的嫌疑,因此,可以依据刑诉法有关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诉讼规定,立案侦查。
第三种情形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案件来源于检察机关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立案时要求有关于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且通过审查这类能够得出“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因此,如果根据这类材料立案,就要求材料本身必须能够说明有犯罪或可能系犯罪的事实存在,例如,材料已说明公共资产被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或发生了内盗、内骗;贿赂财物已缴付;存在与贿赂有关的重大经济损失;存在可能系贪污、贿赂所得的巨额款物等。但是,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是检察机关根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应当立案”,而不是规定必须“确认”有犯罪事实,所以,对立案材料的要求也应当是“能够说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必须证实”有关的事实已经发生。这是根据刑诉法对立案材料提出的基本要求。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确定是否立案时还需要考察材料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具有可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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