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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大行政处罚、侵权争议案代理词

海关特大行政处罚、侵权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侵权
【全文】
  
  审判长、合议庭:
  福建省华侨服装厂诉XX海关不服违字第024号处罚决定及要求行政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今天在这里公开审判。本案争议标的额巨大,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在海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公正裁判本案,对维护法律之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无疑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本人仔细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有关法规,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不存在“少报到岸价”之客观事实。
  (一)就化纤布而言,原告是按进口许可证规定的价格(5——5.5HKY)报关的,而货物的实际到岸价为7.2——9HKY,表面上看“少报到岸价”是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本批货之进口报关并不构成海关法意义上的“少报到岸价”,因而谈不上违章。因为:
  第一,我国历来对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制度,1984年以前,由于该制度尚不完善,立法并不要求实行审价制。但自1984年元月始,法律便明确要求对进口货物实行审价制。根据1984年《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第8条、11条及其《实施细则》第7条、11条、13条4项之规定精神,立法要求对进口货物之单价、总金额实行审价。
  第二,实际执行许可证时有审价与估价之分。在实行审价之情况下:对外经贸部门在颁发许可证之前已进行严格审查,进口货物实行审价的,不得违背许可证之限价进口,此时许可证之价格实际上也就是计征关税的完税价。而在实行估价之场合:对外经贸部门一般凭申请人根据定货卡片上的价格、国外报价、或合同价填报,因而不能一概而论。
  1、 如许可证规定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正常平均到岸价,应按实际到岸价计征关税。
  2、 如果许可证规定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正常平均到岸价,仍应按实际到岸价作为完
  税价格。
  3、 假如许可证规定的价格符合国际市场平均到岸价,从理论上讲,此时许可证规定的
  价格应视为完税价格。因为,此种估价实际上起到了审价之作用。本案的情况正是如此,许可证规定的价格为每码布5——5.5HKY,而当时同类布的正常平均到岸价为每码3.5——4HKY(证据20)。而原告进口之实际到岸价为每码7.2——9HKY,并按许可证价5——5.5H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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