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上面的评论是针对这本书作为学术信息载体的形式本身而言的。
仅就书的内容而言,这本书所标明的这些基本立场(法益侵害说、实质的解释论、客观主义、客观的未遂论等等)之间是自恰的、自足的,前后呼应、融会贯通,一以贯之、一脉相承。但是,这样说并不否认,书中还有一些结论值得进一步探讨。比如,作者在主张实质的解释论的同时力倡扩张解释,但是,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关系究竟怎样?是否存在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如果存在,又当如何?似乎缺乏深入然而必需的论证。自然,扩张解释也好、限制解释也好,都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而且也正如作者在该书中所言,即使是限制解释也完全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可能是作者考虑到在他先前出版的《
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一书中已经有过较为详细的阐述,因此在这本书中没有做进一步的展开。尽管我也赞同学者应该尽量避免对于自己先前学术思想的简单重复,但是为了避嫌而放弃自己学术主张得到系统与完整的展开,这就需要适当的谨慎,至少需要一个适当的交代与铺垫——尤其是在这样系统清理自身学术思想的著作之中——,否则,难免会因为读者学识积累的深度不够而曲解作者此处的良苦用心。
再如,作者认为旧
刑法贯彻了主观主义的立场,而新
刑法具有客观主义的倾向,但是这样的结论是否能够站得住脚?尽管作者作了不厌篇幅的论证,但是读者,至少我本人还是没有被有力的说服。其实,说旧
刑法是主观主义立场、新
刑法是客观主义立场,这完全属于解释问题。我相信作者也完全有能力将新
刑法解释为主观主义立场,只是因为他主张客观主义,尤其认为客观主义具有合理性,所以将新
刑法解释为客观主义立场。在国外,同一部
刑法完全可能被一些人解释为主观主义立场,又被另外的人解释为客观主义立场,这是客观存在的实情。因此,对于各种立场单纯从
刑法规定中找根据是不可能的,只能追问各种立场的合理性与妥当性。但是,可定会有疑问说,真理只有一个,“客观真理”究竟是什么?根据自己所持“基本立场”的不同而去“改造”不同于己的学术异类,或许难于摆脱“屁股指挥脑袋”的诟病,故此可能在迁就观点的一贯性和自恰性的同时丧失了观点的客观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