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前引批复中毕竟只是对独占使用人的起诉权进行了解释,并没有对独占使用人的法律地位作出全面界定。那么,独占使用人倒底享有哪些权利,又要承担哪些义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哪些内容是可能通过合同约定的,哪些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各国商标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规定得很简单,有的则比较详细。现从权利义务两个方面分述如下:
(一)独占使用人可能享有的权利
首先,独占使用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从理论上说,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本文的讨论仅限于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合同中,独占使用权的范围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二是商标的使用地域。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可以涵盖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也可以只包括其中的一部分;许可人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也可以只对在部分地区的使用权进行独占许可。这意味着商标权的所有人可以就该商标同时对多人在不同地点实施独占许可。因此,同样是商标独占使用人,其权利的范围可能有大有小。
其次,商标独占使用人有权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禁止许可人自己使用该商标以及禁止许可人将该商标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可以简称禁用权,这是独占使用权一词中应有的含义。禁用权只有与要求权、投诉权、请求权和诉讼权等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根据禁用权,独占使用权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向执法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包括民事和刑事诉讼),请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至于独占使用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韩国商标法规定,独占使用人有权就商标侵权独立起诉。德国商标法则规定,独占使用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如果诉讼是由商标所有人提起的,独占使用人有权为要求损害赔偿而参与诉讼。英国商标法为独占使用人行使权利提供了另一种模式:当独占使用人发现侵权后,可以告知商标所有权人,并要求后者起诉;如果商标所有权人在两个月后仍未采取行动,独占使用人可以独立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审判只有在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商标所有权人是加入原告的行列还是被追加为被告后才能继续进行。英国商标法还对如何计算独占使用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损害赔偿额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三,独占使用人享有转让、设质或进行非独占性许可的权利。根据日本和韩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独占使用人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其独占使用权进行转让、质押或非独占性许可。这说明独占使用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是有前提条件的。但如果是因继承或继任而发生的移转则无需商标所有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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