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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RIPS协议看我国商标保护的发展趋势

从TRIPS协议看我国商标保护的发展趋势


杨一平


【关键词】商标保护 在先权利 驰名商标 司法审查
【全文】
  
  商标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知识产权。商标保护工作,对于鼓励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剧,知识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指日可待的新形势下,加强商标保护工作,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商标保护工作的基本前提是要有健全的商标法律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的工作重点向经济建设上转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着手起草《商标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商标法》,并决定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在总结我国商标工作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标立法的成功经验,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实际需要而制订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是一部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法律。1993年,为适应商标保护的现实需要,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商标法》作了部分修改,并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保护范围,完善了商标确权程序,加大了对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配合《商标法》的实施,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1983年制定并先后四次进行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96年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4年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商标评审规则》和《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6年制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制定并于1999年修订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另一方面,从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后,我国又先后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4年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5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至此,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商标法》为基础内容比较全面的现代商标法律体系。
  《商标法》施行以来,对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与国际惯例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商标法相比,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必须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订。从TRIPS的角度来看,修订后的《商标法》应着重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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