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公益代表人诉讼。设置公益代表人并由其参加诉讼是德国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德国十分注意在行政诉讼中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因为对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不能用同一个标准加以衡量。为此德国的《行政法院法》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即把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州和地方的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它们分别参与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检察官属于司法行政官,它只受政府命令的约束。公益代表人在行政诉讼中是作为参加人参加的,为捍卫公共利益,可以提起上诉和要求变更。
第四,关于弹劾诉讼。弹劾诉讼是指针对一个国家的最高级的公职人员提起的是否解除其职务的诉讼。弹劾诉讼至少有三个特点:一享有弹劾权的主体必须由
宪法明确规定;二弹劾的对象只限于一个国家最高的或者顶级的公职人员;三弹劾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弹劾对象的
宪法责任,即是否能够继续担任公职,不解决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美国宪法规定了弹劾诉讼制度: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因审判弹劾案而开会时,参议员应该进行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在合众国总统受审时,以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任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处分。弹劾案之判决以撤职及剥夺其担任或享受任何合众国荣誉职位、委任职位或有酬金利益职位之资格为限;但被定罪之人仍可作为依法起诉、审讯、判决及惩办之对象。
日本在1949年出台了《关于弹劾人事官员追诉之法律》,具体内容包括:一、国会的决议。弹劾人事官员的追诉必须经国会决议。二、国会代表。弹劾人事官员的追诉,由众议院议长作为国会代表。三、起诉议员的指定及其权限。有弹劾人事官员的追诉时,可以由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协商指定众议院和参议院议员提起诉讼。接受指定的议员,在该诉讼的裁判方面拥有一切行为的权限,但就有关诉讼代理人的选任及其他重要事项,需与众议院议长协商。四、起诉议员指定的取消及辞职。众议院议长认为必要时,经与参议员议长协商,可以撤销起诉议员的指定;接受指定的议员取得众议院议长的批准后,可以辞去该指定。五、参议院议长的权限。当众议院议员任期届满或众议院被解散时,在重新选举众院议长之前,参议院议长行使众议院议长的权限。六、追诉程序规程的制定。有关弹劾人事官员追诉程序的特别规程,由参众两院一致决议。
意大利
宪法法院有权审理弹劾诉讼案件。
宪法法院的职能之一是判决议会提出的总统、部长弹劾案。共和国总统犯有叛国罪、违宪罪时,由
宪法法院进行审判,政府总理和部长犯有渎职罪、滥用权力罪时,也由
宪法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