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诉讼分为抽象的
宪法诉讼、权限争议诉讼、公益诉讼、弹劾诉讼和选举诉讼。通过考察其他国家
宪法诉讼制度,会给予我们很大的启发,有助于在借鉴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
宪法诉讼制度。
首先,关于抽象的
宪法诉讼。抽象的
宪法诉讼是
宪法诉讼的核心内容。抽象的
宪法诉讼是指当公民或组织的
宪法权利受到非法的或不当的侵害以后,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消除侵害、给予救济的诉讼。公民或组织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的侵害:一是具体行为的侵害;二是抽象行为的侵害。一般说来,公民或组织的权利受到具体行为的侵害后,只要通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予以保护就够了。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会受到抽象行为的侵害,普通法的诉讼对此是无能为力的,总是有些公民或组织的的
宪法权利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这样就在公民和组织的权利的保护方面留下了空白。这个空白若不填补,法制对公民和组织的权利的保护就是不全面的,有缺陷的。英美等国的司法复审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包含着抽象的
宪法诉讼的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它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公民不仅可以请求审查一般的具体行为,还可以请求审查抽象的行为。公民不仅可以请求附带的审查抽象行为,还可以请求独立地进行。公民不仅可以请求审查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和管理行为,还可以请求审查社会组织的制定纪律性文件的行为和管理行为。公民不仅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请求司法审查,还可以为了公共的利益请求司法审查。但是,公民不能请求司法机关实施弹劾行为。法国模式的行政法院制度和奥地利模式的
宪法法院制度,也都赋予了公民广泛的司法请求权,公民行使
宪法诉讼的权利的门槛很低,非常有利于保障
宪法的利益。法国行政法院同英美的普通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一样,规定:凡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公民和法人等,)都可以诉诸行政法院,以审查该行为是否合法和合宪。这里的行政行为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还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和法人权利保障的范围是相当广泛。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等国的
宪法法院也规定:任何宣称其某项基本权利受到公共当局侵犯的人都可以向
宪法法院提出违宪控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