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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条文释义--第一条(立法宗旨)

  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当今中国所有法律都有着或多或少、或远或近的渊源关系,也是每个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应该为之努力奋斗的共同目标。1982年现行商标法制定之时,由于国家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立法的共同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法当然也不会例外。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没有涉及立法宗旨问题。此次修改以“市场经济”取代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可谓顺应时势,使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立法宗旨的表述方面更具时代气息。
  在众多的法律部门中,商标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奉行的基本法则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的地位。从狭义上说,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广义上说,任何含有反不正当竞争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部门法律体系,而非特指某部法律。《商标法》在性质上既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德国,长期以来,商标法一直被视为竞争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因为商标权的排他性意味着其所有人享有独占使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该商标。商标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对竞争秩序产生影响,而竞争法的目的就在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在加拿大,保护商标方面的法律被称为《与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法》,《商标法》只是其简称。该法在禁用标志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条款,例如,任何人不得作出有损于竞争对手信用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不得使用导致或易于导致混淆的方式来吸引公众的注意等。实际上,禁止欺骗或误导公众、禁止损害竞争对手、禁止假冒、禁止混淆、反淡化等,是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共同遵循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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