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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条文释义--第一条(立法宗旨)

  商标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管理;二是对没有注册的商标进行管理。对注册商标进行管理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商标所有人着想,促使其正确使用商标,以便更好地保护该注册商标。为此,商标法要求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不得擅自变更有关注册事项,也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对注册商标进行管理是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商标注册人擅自扩大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所使用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不加控制地滥施许可等,都是商标法所不允许的,违者要受到一定形式的处罚,甚至撤销其商标注册。此外,注册商标因注册不当、使用不当或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可视为商标管理的内容。当注册商标因使用不当演变成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继续对之进行保护就会损害社会上较多数人的利益,而本不该注册的商标若不撤销其注册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至于商标注册后长期不使用,不能发挥其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则既是对商标管理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其他有真诚使用意图的人选定商标时制造障碍。世界各国的商标管理实践证明,对这几类注册商标设置撤销程序是完全必要的。
  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与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相比,其目的比较单一,主要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而很少顾及其使用人的利益。从狭义上讲,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内容主要规定在商标法四十八条,包括禁止冒充注册商标、禁止违反禁用条款使用未注册商标和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情形三个基本方面;而从广义上讲,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还应包括商标法第七章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的规定。
  与保护商标专用权这一根本宗旨相比,通过加强商标管理来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在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中处于较为次要的地位。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都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商标法没有规定也不宜直接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也不可能详细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所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产品的质量标准,无论是企业标准、行业标准、部门标准,还是国家标准,均不属于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实际上,通过商标管理来直接监督商品质量是一件难以操作的事情,这次对原商标法六条的修改显示了立法机关有意在商标法中淡化产品质量管理问题的发展方向。商标法之所以仍然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作为商标法立法宗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人们仍然寄希望于通过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管理措施,特别是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关于制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规定,来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在客观上确实也能间接地起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毫无疑问,保护商标专用权与既有损于使用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利益也损于消费者权益的商标假冒、侵权和其他种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是势不两立的。如果法律规定的措施有力,执法也能到位,使种种假冒、侵权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在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得到直接保护的同时,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能间接地得到保护。此外,保护商标专用权既可以促使受保护的生产(经营)者更加积极地保证和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只要这种保护的程度是充分的、有力的;也可以促使受保护者的竞争对手,甚至包括一些不正当竞争者,致力于正当的质量之争,只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是足够的、切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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