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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条文释义--第一条(立法宗旨)

  二、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属于商标法的重要目的。其中“和服务”三个字是这次修改增加的新内容。商标法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早在1993年那次修改商标法时就通过比较简单的方式增加了有关规定,这次在立法宗旨上增加服务方面的内容显示了对服务的重视,在文字表述上也显得较为全面,尽管“服务”与“生产者”之间在概念逻辑上显得不甚匹配。
  商标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商标管理是相对于注册而言的,除注册以外的事务都可纳入商标管理的范围,包括商标法第六章、第七章的全部内容和第四章、第五章的部分规定。而狭义上的商标管理主要是指商标法第六章规定的关于商标使用方面的管理。《实施条例》关于商标管理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六章。
  在关于立法宗旨的条文中明确提出商标管理问题,可以追溯到1963年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批准的《商标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条例的目的在于“加强商标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当时,商标被视为“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只有产品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企业才有资格使用商标,而企业所使用的商标是必须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实际上是一种“优质”标志,商标管理是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其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功能几乎丧失。因此,条例没有也不可能把企业拥有和使用注册商标视为一种需要保护的民事权利。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工商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而对质量的管理是通过对商标进行管理来实现的。如果企业的产品粗制滥造,或者质量降低,工商行政机关就得撤销其商标注册,以示惩戒。
  1982年,现行商标法制定时,商标管理在立法目的一条中仍然占有重要的位置。虽然大多数产品不使用注册商标甚至不使用商标也可以销售,但部分商品仍然需要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准出售。可见,注册商标仍然具有“优质”标志的特性,商标管理也仍然是管理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部分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有关注册事项,禁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禁止冒充注册商标等,都被视为商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违者轻则通报、罚款,重则撤销其商标注册。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没有涉及商标管理方面的内容,2001年的修改涉及商标管理的内容也不多,仅删除了原商标法六条中“监督商品质量”几个字,商标管理仍然是商标法的基本内容之一,也仍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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