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条文释义--第一条(立法宗旨)
杨一平
【关键词】
商标法 立法宗旨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有三处小的修改,其内容可分为以下三个基本层次: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
商标法的根本宗旨,是
商标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商标法的大部分条款都是围绕着商标专用权如何取得、维持和行使以及如何予以保护来展开规定的。1950年政务院批准并公布的《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即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制定该条例的唯一宗旨。尽管该条例的基本内容在于商标注册,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几乎没有规定任何实质性内容。然而,1982年制定的
商标法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的规定还是比较充实的,经过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后,我国现行
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水平已经可以与西方先进国家看齐了。
商标专用权之所以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是因为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蕴涵着看似简单实则很复杂的社会关系。作为这种专用权的对象物――商标,它似乎并不具有用于人类生存、生活需要的实用价值:它不像服装鞋帽那样可以用来穿戴,也不像食品那样可以用来充饥,更不像药品那样可以用来治病。但是,作为一种最具识别性的标记,商标可以用来引导消费,帮助提供商品的企业与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市场上建立起重要的联系,是连接企业与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充满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里,同一种产品往往有许多不同的企业同时进行生产和销售,而不同厂家的产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质,以满足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种产品的不同兴趣和爱好。从企业方面来看,通过商标最大限度地争取最大多数消费者是企业营销战略的关键所在;从消费者方面来看,能够凭借所认知的商标购买所想要的商品也是保障其权益的关键所在。而要达此双重目的,商标作为区别特定产品来源的基本标志就必须具有唯一性和显著性,即只能由一家企业所拥有,并且不同企业在相同商品甚至不同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能够彼此区别开来,否则就会在消费者中间产生混淆、误导,乃至欺骗,使厂商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损害。因此,应该通过立法来保证企业对商标的占有、使用、维持、保护等各方面都井然有序,使之既不危害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一旦有所违反,即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不予注册,或者撤销其注册。对于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要依法予以保护,一旦受到侵犯,要坚决制止,并对侵权人予以严厉制裁。
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与保护商标专用权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其中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是这次修改《
商标法》时增加的新内容,使
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更显具体明确。从逻辑上说,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这三句话具有由相对抽象到比较具体的递进关系。之所以要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因为对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侵犯都有可能损害其使用者的商业信誉,减少其已经得到或可能得到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其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因此,保护商标专用权是维护商标信誉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使用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利益的内在需要。修改后的表述无疑有助于人们更加全面深入理解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