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
宪法修正案》第
四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认为
宪法表达了对国家权力的信任和巩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代表人民、服务于人民。中国的政体强调权力之间的协调和统一,以便更有效地领导人民从事各方面的社会建设。中国
宪法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他的社会主义性质。“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是全国人大常设机关,它就应该监管监督
宪法实施的任务,别的机关不可能比他的权威更大,也不能比它更能做好工作。”“有人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怎么办?不应该有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全国人大可以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他的成员,可以修改、撤销他的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全国人大和以可以制裁。那么还可进一步问,全国人大违宪怎么办?这是决不可能的。这是对我们国家根本制度的怀疑!如果真的出现,那就是说整个国家成问题了。但也不要紧,全国人大代表个别违宪的事情发生,人民可以监督,选举单位可以罢免、撤换代表。”(21)看着这些规定和观点,感觉是不是正在品尝北京烤鸭?
我国宪法所包含的政治理念具有多样性,象一个凉菜拼盘,将三种味道不同的菜肴堆放在一个盘子里,就认为是一道美味佳肴。这很难说是一个缺点,也很难说是一个优点,无可争议的,这是一个特点。问这三种政治理念,谁主沉浮?好了,现在让我们来猜一个谜。那个擦着法国香水,喝着美国可乐,啃着中国烤鸭的东西是什么?谜底是中国
宪法。
四、中国现行
宪法政治体制在实践中面临的重大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现行
宪法的缺陷已经开始暴露出来。现举两例。
例一、“小人蛇”案的判决。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中涉及关于香港终审法院是否享有
宪法性管辖权。香港终审法院宣称,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与基本法相抵触,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这一句话实际上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存在着违反基本法的可能性。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理解。二是谁有权力来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是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理解的。对于第一层含义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争议。人们的争议主要存在于他的第二层含义上。笔者本人感觉,这一判词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置于二难的境地: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对这一判词作出否定的表示,那就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且不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为他的行为可以被别的机关否定;而如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这一判词作出否定的表示,那就意味着他做了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做法违反了自然公正的程序原则的要求。香港终审法院以
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之矛来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之盾,结果会如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这一尴尬的处境,是由我国现行
宪法存在的缺陷造成的。
例二、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部基本法律对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合宪性的审查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不管是审查主体还是审查程序。这显然是立法的一个重大缺陷。原因是因为在我国现行的
宪法规定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国人大由于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没有任何一个组织由资格来判定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合乎
宪法,既不需要也不能容忍其他组织对全国人大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因此,《
立法法》,在这个问题上要么规定其自行判断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合宪问题,这显然不符合自然公正的古老的程序观念,要么在这个问题上不加以规定保持沉默。因为违宪审查制的前提是否认人民的绝对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