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认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我只承认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而不致造成危险,因为上帝的智慧和公正始终是与它的权力相等的。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拥有的权利不可侵犯,而使我愿意承认它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和随便发号施令而无人抵制。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做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做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而且我将设法离开那里,到别的法制下生活。”(16)《论美国的民主》[法] 托克维尔 著 商务印书馆 1991年北京第289页
日本学者清宫教授把分权与制衡的政治制度归纳为四个特点:(一)、它是为了自由而限制权利的最好的原理,是自由主义的政治组织原理。(二)、它不是积极增进效率的原理,而是消极地防止滥用权力的原理。就是说,他的目的不是为了避免权力之间的摩擦,而只想通过不可避免的摩擦,使国民从专制下解脱出来。(三)、它是以对国家权力及行使权利的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猜疑的态度为出发点。(四)、它具有中立的和调和的性质,就是说,他反对任何权利处于绝对优越地位。他既要抑制执行方面的强权,也要抑制立法方面的强权。(17)
三、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与现行
宪法
《
宪法》第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曾经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随时可以罢免”(18)列宁也认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就可能脱离人民,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变性质。因此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处于最为关键环节。”(19)
日本学者田中和夫教授在《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中曾经论证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雅各宾
宪法”的“国民公会”形态具有沿袭和承接关系。(20) 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这种思想充满着鲜明的民主政治的色彩。细细品味中国的
宪法,难道闻不出浓烈的法国香水味吗?
《
宪法》序言写到:本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