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也是人民绝对主权的政治体制的典型代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称,“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出现的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成文
宪法。它诞生于1791年,他的序言就是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确认了国民主权代表制,由民选议员组成国民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穿了“议会至上”的人民绝对主权思想。法国宪法产生迄今二百多年来,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国家制度也发生了多次更迭,从1791年的第一部
宪法到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前后共制定了十二部
宪法,
宪法改变之频繁举世罕见。这种现象能说明什么呢?在人民绝对主权的体制下,
宪法到底是重要还是重要,
宪法到底是有权威性还是没有权威性。人民绝对主权的政体到底是需要
宪法还是不需要
宪法,尊重
宪法还是不尊重
宪法。法国学者曾经对1957年的法国宪政(根据1946年
宪法)作了如下描述:整个法国的宪政组织基于议会。如果议会通过一项与
宪法抵触的法律,与其说该法律违宪,不如说
宪法被间接的修改了。法律的稳定性与其反映的社会规律的程度成正比。反映社会规律越深刻的法律,其稳定性必然越强;翻过来,反映社会规律浮浅的法律,其生命力必然短暂。
宪法的频繁改变,只能说明它本身存在着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因素。法国现行1958年
宪法的重大特征是扩大了总统权力,并重新调整了总统、政府和议会这三者之间关系。根据
宪法的规定,总统以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行使国家权力。他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他政府成员;他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
宪法还规定总统在法定期限内得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最后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总统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总统有权以命令宣布议会特别会议的召开和闭会。
宪法还规定,总统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得对国民议会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当它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说明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这部
宪法所确认政体即不是英国式的议会制也不是美国式的总统制,而是独具法国特色的超级总统制。这部
宪法虽然废除了法国国民议会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但是它同时又规定了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法国总统的几乎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而且全民公决制度仍然被保留,这说明法国现行政体仍然具有浓厚人民绝对主权思想的浓厚色彩。虽然特设了
宪法委员会维护
宪法的权威,在法律实施之前有权对其进行违宪审查,但是,在这样的体制下,
宪法能起什么作用?直接民主制+绝对权力制+任意改变的法国宪法,就是法国政体的鲜明特色。直接民主制和绝对权力制联姻,再披上
宪法的婚纱,就是法国人的浪漫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