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理标志核准注册的决定做出后,属于该地理标志的信息和文件均予以公布。
(3) 查询注册簿中的信息得支付规定的费用,但监督管理机构、上诉委员会和法庭除外。
第41条 地理标志的注册证明
(1) 地理标志注册证(下称“注册证”)是证明该注册的文件。
(2) 注册证以爱沙尼亚共和国的名义发放。
(3) 注册号亦即该注册证的编号。
(4) 对注册证的形式要求和使之完善的要求由经济事务部制定。
第42条 证书发放
(1) 核准注册后,专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注册证。
(2) 注册数据修正后,专利局在1个月内向申请人发放该注册证的附件。
第五章 争议与权利保护
第43条 注册的争议
(1) 任何利害关系人或者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根据本法第9条(1)款的规定申请人无权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针对该申请人、其继受者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宣告该注册非法。如果该申请人、其继受者或者法定继承人不出庭,法庭得按照程序对要求宣告该注册非法的请求进行审理。
(2) 本条(1)款规定的请求得自注册数据登录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任何利害关系人或者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根据本法第9条(2)款的规定申请人无权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针对该申请人、其继受者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宣告该注册非法。如果该申请人、其继受者或者法定继承人不出庭,法庭得按照程序对要求宣告该注册非法的请求进行审理。
(4) 本条(3)款规定的请求得在注册期限内提出。
(5) 任何利害关系人认为注册违反了本法第4、24、25条或者第26条(1)或(4)款之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共秩序或道德,可以上诉于行政法庭,以宣告该注册非法,并要求专利局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决定。
(6) 本条第5款规定的上诉得自注册数据登录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7) 如果法庭宣告注册非法,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监督管理机构基于法庭已经生效的命令提出的请求,得撤销该注册条目。
第44条 关于修正注册数据的注册争议
(1) 任何利害关系人或者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注册中的商品或者服务清单、地理区域的界定或者描述不准确或者不充分,可以请求法庭要求该申请人、其继受者或者法定继承人对注册数据进行修正。如果该申请人、其继受者或者法定继承人不出庭,法庭得按照程序对要求修正该注册数据的请求进行审理。
(2) 本条(1)款规定的请求得在注册期限内提出。
(3) 如果法庭同意修正注册数据的请求,则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监督管理机构基于法庭已经生效的命令提出的请求,得修正该注册数据条目。
第45条 违法使用注册地理标志引起的争议
(1) 出于下列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
1) 终止对一个注册地理标志的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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