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使服务或者该商品的生产方式个性化的特征;
4) 地理区域的界定;
5) 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特定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来源之关联的详细资料。
(2) 描述可以包括原料所具有的特征、有关使用警告通知的信息和其他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详细资料。
(3) 描述应清晰完整地叙述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商品或者的地理来源之关联。
(4) 如果同一地理标志用于标示具有不同特征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分别为每种商品或者服务提交描述。
第27条 注册申请的提交
(1) 注册申请可以亲自向专利局递交、通过邮寄或者传真递交。
(2) 通过传真递交的注册申请的原始文件应自该传真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
(3) 证明规费支付的文件应自注册申请收到之日起最迟一个月内呈交。
(4) 授权书应自该注册申请收到之日起最迟两个月内提交。
第28条 申请人的代表
(1) 与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维护注册有关的程序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授权的专利代理人实施。
(2) 如果申请人的居所或住所在爱沙尼亚共和国境外,注册申请由该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人提交。注册申请提交后,与该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维护有关的程序只能由该申请人授权的专利代理人实施。
(3) 如果多个申请人提交一份共同注册申请,他们可以指定一名专利代理人或者自己选定一名在爱沙尼亚共和国有居所或住所的代表人(下称共同代表人)来实施与该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维护有关的任何程序。
(4) 授权书应列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名称和居所或住所的地址;
2) 在有专利代理人的情况下,该专利代理人的名和姓;
3) 在有共同代表人的情况下,该代表人的姓名和居所或住所的地址;
4) 授权的范围;
5) 若被代表人授权专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转让该授权,则转让授权的权利,;
6) 授权的期限;
7) 被代表人签名;
8) 作出授权的地点和时间。
第29条 收文标注
(1) 所收到的注册申请的每一份文件应打上收文标记,列出收到该注册申请的日期和该注册申请的序号(下称注册申请号)。
(2) 如果注册申请是以邮寄或传真的方式提交的,则收到该注册申请的日期视为收到该申请的确切日期。
第30条 注册申请的予以受理
(1) 如果至少下列文件递交了,则递交注册申请的日期视为该申请的收文日期:
1) 一份要求注册一个地理标志的陈述;
2) 一份该地理标志的图样;
3) 一份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和服务清单;
4) 该地理区域的界定;
5) 申请人的姓名和居所或住所的地址以及其他联系信息。
(2) 如果下列文件均已提交,则对所提交的注册申请予以受理:证明规费已付的文件、授权书(如果必要)、申请的原件(如果该注册申请是以传真的方式提交的)。
第31条 注册申请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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