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注册簿的项目自该项目生成之日起生效。
(3) 注册数据的项目、对注册数据予以修正的项目和撤销注册的项目刊登在专利局的官方公告上。
(4) 对注册数据簿进行修正的,需要支付规定的费用。
第23条 注册
(1) 地理标志经核准登记后予以注册。
(2) 注册按照地理标志核准注册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3) 注册自注册申请递交之日起开始生效。
(4) 注册数据是指:
1) 注册号;
2) 录入注册数据的日期;
3) 地理标志的图样;
4) 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5) 地理区域的界定;
6) 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地理来源之关系以及标示该地理区域的描述(下称描述);
7) 描述摘要;
8) 地理标志在其原属国受保护的数据、原属国主管机构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数据、原属国主管机构证明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有权根据本法第9条(1)的规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数据;
9) 申请人的名称、居住地或住所地的地址;
10) 如果申请人有代表人,则该申请人的代表人的名称;
11) 注册申请号;
12) 注册申请递交的日期。
第24.条 注册申请
(1) 在一份注册申请中,申请人只能申请注册一个地理标志。
(2) 注册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
1) 对注册一个地理标志的请求;
2) 一份描述;
3) 该地理标志在其原属国受保护的证明,或者由原属国主管机构签发旨在证实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其地理来源之间存在关联的证明,以及由原属国主管机构签发的该申请人有权根据本法第9条(1)之规定申请注册该地理标志的证明;
4) 一份证明规费已付的文件;
5) 如果该申请人有代表人,则一份授权书。
(3) 爱沙尼亚有权签发本条二款三项规定的证明的机构名单和签发证明的程序由共和国政府制定。
(4) 对注册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由经济事务部制定。
第25条 请求注册地理标志
请求注册一个地理标志应提出:
1) 请求注册一个地理标志的陈述;
2) 该地理标志的图样;
3) 申请人的姓名、居所或住所的地址以及其他联系信息;
4) 对根据本法第9条(1)一款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享有权利的信息;
5) 一份与描述内容一致的的简要概述;
6) 如果申请人有代表人,则该代表人的姓名;
7) 申请人或者代表人的签章。
第26条 描述
(1) 描述要列出:
1) 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
2) 赋予商品个性化的特征(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器官感觉的和其他符合特定商品的品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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