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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的新近发展

  四、加强商标保护力度
  (一)关于损害赔偿问题
  新商标法加强了对商标权利人的赔偿。按照老商标法39条规定,因商标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额是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来计算的。这与TRIPS第45条第一款关于损害赔偿费应足以弥补因侵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和第三款关于返还所得利润的规定是相符的。但TRIPS该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还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第三款还规定了支付法定赔偿额问题。为此,新商标法56条规定,商标侵权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则由司法机关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二)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
  新商标法完善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老商标法38条和实施细则第41条在界定商标侵权行为时有两处强调了侵权人主观方面的“明知”、“应知”。而按照TRIPS的规定,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或“应知”非但不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甚至也不是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在适当的场合下,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是在从事侵权活动,权利人仍可获得赔偿(TRIPS第45条第三款)。因此,新商标法删除了关于“明知”、“应知”的规定。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擅自更换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时有发生,司法机关也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过判决,将这种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为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便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权力,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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