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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公决●教授离婚●选择自由

  不错,全民公决程序的确赋予了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渠道和程序。但如果简单的停留在这种赋予的表面就可能上当受骗。在每一个自由选择的背后都是社会条件的制约和约束。马克思曾经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事实上不能为贫困的阶层所享有。现在看来,这种金钱的约束还算高尚一些的约束了。如果要作出选择的个体只能被一种声音所教化灌输、如果特务盛行监视成风一旦作出二意选择将面临杀头之灾、如果作出选择的个体长久的在一种痴情的狂热或者惧怕的阴影下投票……我们都可以预见这样一种选择的最终结果——其必然是操纵者与当权者的绝对胜利。
  给以人民自由选择的表面权利是重要的,但给其以真正行使这种表面权利的环境却是更重要的。一个存在着被限定前提下的选择即便通过表面自由的程序获得的结果也将是不公正的。
  我们一直在讨论法学院一个教授和他的前妻离婚的问题。这样一个应该属于私域的问题进入法学院学生公共讨论的领域说明了该教授所受到的公共关注之高,在我看来,在另外一种意义上,该教授的离婚问题却不仅是一个私域问题还是一个与公共选择有关的选择界限问题,似乎具有某种公法讨论的意义。
  该教授与其前妻的离婚发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写至此,许多年长的一些人或许应该能够熟悉这类事件的来龙去脉。不错,该教授正曾是当初诸多热血下乡青年青年中的一员,自愿申请响应毛主席党中央的号召去了农村边关向农民学习。这样的选择我们在此不必再经过如上面如伊拉克事件那样的论述,相信大家也会对当时“热血青年”的“自由选择”产生自己的想法——这样的想法将成为后面问题讨论的前提。也正是如千万名下乡知青的命运一样,眼看返城无望,当时已是青春过半的教授与当地的一名仅有小学文化的妇女结为夫妻。后来,恢复高考,教授进入法学院读书。再后来,就是广为历届学生评议的教授离婚事件。
  在众多的学生评议中,当然以批判教授如陈世美的言论为主——富贵休妻之罪状当是首当其冲。但大家一直都忽略的一个前提是,作为教授与陈世美自由婚姻选择的范围并不相同。陈世美的选择是长久的在一个不受任何干预的私人领域中发生,而教授的选择却不是在一个如陈氏那样不受外来干预的前提下作出。他的选择范围界限实质上是受到了强大的社会挤压。正如下乡的“自愿”一样,教授对其前妻选择的“自愿”何尝不包含着诸多看似自由实则压迫的现实约束!
  这样的两个事件被我拿在这里讨论看死风马牛不相及,但却都应蕴涵对于选择自由的深层思考。在我们思考的框架下,伊拉克人民不得不接受其国总统“耍猴”似的“公决”表演为其当选唱出他们“衷心”的赞歌;教授则恢复了原来选择的实质自由,休妻成功找寻自己的真正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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