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村支委的行为能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杨涛
【关键词】村委会、村支委 行为 滥伐林木罪
【全文】
村委会、村支委的行为能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杨涛 谢健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 江西省大余县黄龙镇大龙山村委会。
被告单位 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大余县黄龙镇大龙山村支委会。
被告人 李发明,男,36岁,系江西省大余县黄龙镇大龙山村委会
主任。
被告人 邱隆荣,男,36岁,系江西省大余县黄龙镇大龙山村党支
部书记。
被告人 李发良,男,29岁,系江西省大余县黄龙镇大龙山村人。
被告人 曹祖万,男,29岁,系江西省大余县黄龙镇大龙山村人。
被告人 黄永红,男,35岁,系江西省大余县黄龙镇大龙山村人。
1998年5月,江西省大余县黄龙镇政府分配给大龙山村商品木材110立方米采伐指标。同年六月,大龙山村分配给被告人李发良45立方米采伐指标(其中5立方米系他人转让给李),分配给被告人黄永红10立方米采伐指标。在此期间,村里部分拿到砍伐指标的村民(包括两被告人)反映,按一个立方米的砍伐指标砍一个立方米的木材要亏本。1998年7月22日,村主任李发明(系李发良之兄)和村支部书记邱隆荣主持召开大龙山村委会会议决定:有木材砍伐指标的,每立方米收取山价款50元至120元,无砍伐指标的,每立方米收取山价款100元至170元。同年7月31日,村党支部书记邱隆荣又主持召开村支委会,经讨论决定:本村凡领指标的老板,按1比3装运;村干部按企业上交收入提取15%作工资、业务支出,其中书记、主任的开支按收入3%。在两个决定作出后,被告人李发良、曹祖万雇请民工到该村林场“箭竹坑”砍伐林木132立方米,超伐87立方米,犯罪嫌疑人黄永红雇请民工到该村“姜山里”砍伐林木32立方米,超伐22立方米。同时,在大龙山村委会、村支委决定影响下,当地乱砍滥伐的情况相当严重。
一、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李发良、曹祖万、黄永红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并无争议。但对于被告单位大龙山村委会、村支委及被告人李发明、邱隆荣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追究村委会、村支委及其负责人李发明、邱隆荣的刑事责任。理由是:1、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支委是党的基层组织,都不属于《
刑法》关于单位犯罪规定中单位的 范畴。2、在主观方面,村委会、村支委主要是为全村人谋取利益而不是为小团体的利益,不符合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构成的要求。3、在客观方面村委会、村支委的决议只说明允许李发良等人超指标滥伐林木,其负责人并没有组织、策划李发良等人滥伐林木,也没有实行滥伐林木的行为,且李发良等人也不是村委会、村支委的组成人员,他们的行为应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