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人寻味的是,故事中许多事情都被宣称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逮捕张氏父子依照的是《
文物保护法》;拒绝给石光银办法间伐许可证也是有国家有关林业法规和政策为凭的。似乎这一切都是合乎法治要求的。然而当人们经历了北京市美术馆后街20号小院的见夷平地、[4]东城区东堂子胡同75号蔡元培故居的险遭不测、[5]清代著名皇家园林西花园遗址[6]的毁之大半、故宫东南曾为内务府重地的南池子的汲汲可危、[7]云南建水的真古街因建仿古街而被毁[8]……这许许多多令人痛心疾首而行为人却大都安然无恙的事情之后,再一次面对只是翻修了自家摇摇欲坠的垛墙即遭逮捕的张氏父子时,很难说法律在人们心中还会是公平和正义的代名词。因此张谷英大屋故事的第一个意义在于,它从侧面提示和强调了法律给予在身份、地位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当事人以同等和恰当对待(奖励或处罚)的必要。
文物古迹不是“荣誉称号”而是真切的客观存在;文物保护也不像是往墙上钉块保护单位的牌子那样简单,而是需要物质投入的实实在在的事业。当《
文物保护法》确立国家保护境内文物的原则(第
2条)并设立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第2章)时,就已经确认了国家和各级文物管理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负责任的表现之一就是国家要拨出保护文物的经费,有关文物管理机关则要将其真正用到文物(无论其所有人是谁)保护上去。因此,张谷英大屋故事的第二个意义在于,它在提醒我们需要加强文物保护意识的同时,也使我们注意到国家和有关文物管理机关那份不应推卸的责任。
更重要的还在于,张谷英大屋故事从反面说明,法治的要义不在于时时事事处处都按照条文办事,而在于其应保持一种公平的处事态度并坚持“权利本位”的立场,即强调对权利、对权利主体的尊重和保护。这意味着义务的施加必须以权利的给予为前提(这是从立法者角度而言的,若从当事人角度说,则是义务的负担必须以权利的享有为前提),而且新加的义务应当与既有的权利范围相一致,即不能苛求当事人履行超出其权利范围的、力所不逮的义务。如果政府可以任意限制公民自主支配其合法财产的权利,却又不给予相应的物质补偿,那么即使进行再多的宣传教育、授予再多的荣誉称号可能也是于事无补的:云南寨子里的村民眼见野生亚洲象践踏自己全家赖于活命的庄稼,要不是有地方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补偿,很难说他们还会无动于衷。同样,当一个承包治理荒沙的英雄欠下几百万银行贷款还不上的时候,当一个拥有400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治沙公司的主人却为建起了牛棚买不起牛而发愁的时候,很难相信他周围那些笑话他是“疯子”、“傻子”的人们还会投入到这伟大却赔本的工程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