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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的正义价值与中国法的秩序追求

  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也把维护礼的秩序作为其归宿。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说明为维护礼的秩序,法律规定可随时更改,或弃之不用。当秩序较混乱时,可以法外施刑,以维护正常秩序,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如果人的行为与秩序的标准不相符合,达不到“秩序”的目的,就可以直接按照“秩序”的要求审理案件,随形势的发展,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也许有人会说,在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发展过程中,老子和墨子也提出过一些具有自然法特征的辩证法思想,但是,无论老子的“道”,或是墨子的“天志”,实质上是为君主的统治提供一个理想中的参照系,目的不是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是追求秩序、和谐和稳定。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神权始终是为王权服务的,二者未分离,也没有出现过超世法与世俗法的对立,更不可能形成一种凌驾于世俗教权之上的教权。
  中国传统法文化将秩序定位为法律的价值,在立法上的表现就是以严格维护礼确定的秩序为出发点,在法律的实施中也以维护礼所确定的秩序为目的,秩序成为法的出发点和归宿。评判法律的好坏,不是看正义、自由和效益,而主要是看法律在治理国家中,把秩序是否安定、有序作为评判的标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秩序价值,将“仁义”与“法术”进行相互吸收和调和,它是二种偏颇极端主张的相互吸收与补充,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代表了历史的一种进步。当今社会,稳定成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和任务,随着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矛盾冲突逐渐趋向缓和,各个国家都在寻求比较公平合理的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传统法文化所追求的秩序价值仍有重温与复苏的必要,因为它能对各方面的利益进行调和与平衡,对于人类发展过程出现的动荡和混乱进行有力的校正与修复。此秩序意识、稳定意识和整合意识,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维护现存秩序。正如孔学专家金景芳先生说:“我发现一个规律,凡是治世都尊孔,凡是乱世都反孔。道理在于孔子的学说对维护社会安宁秩序有利,对破坏社会的旧秩序不利,当革命动乱时期,社会需要破,不破坏旧秩序,不能建立新秩序,而孔子学说是破的障碍,人们当然要反孔,至少要冷落他。当社会面临建设,要建立新秩序的时候,再破不止,旧的新的将同归于尽,不会有好的结果,而立是重要的,这时候孔子的学说必然会受到重视。” 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也说:“人类已掌握了可以毁灭自己的高度技术文化手段,同时又处于极端对立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营垒中,当前,最重要的精神就是中国文明的精髓──和谐,中国如果不能取代西方而成为人类的主导,那么,整个人类的前途是可悲的。”
   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是和平与发展。因此中国传统法文化深层结构中求和谐、求稳定、求有序的法价值,经过合理的弘扬,将会是促进世界文明进步的精神财富之一,它将对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和社会安定,以至实现大陆和港、澳、台“一国两制”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甚至对整个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建社会公正的问题,都有着启迪和指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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