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方法的正义价值与中国法的秩序追求

西方法的正义价值与中国法的秩序追求


田成有


【关键词】法律价值 秩序 正义
【全文】
  西方法的正义价值与中国法的秩序追求
  田成有
  在探讨法律价值时,我们总会点出法律的价值有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事实上法律的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时期,其取向总是不同的。
  在西方古罗马时代,人们崇拜神,认为神创造了人与万物,神也创造了法律,因而,他们把法律看成是一种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如西塞罗认为法的本源既不是产生于人类的思想,也不是民族的习惯,更不是国家和执政者的创造,而是来源于神的意志。“法律是神的一贯意志,神的理性依靠强制和约束来指挥一切事物”。来自于神的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它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因而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
  柏拉图也认为冥冥之中有一个独立存在的精神世界,即“理念”。“理念”先于任何具体事物而产生,并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事物。“理念”的最高层次是“善”,其次是“正义”。而法律就是“善”和“正义”的理念在人类社会的实现,因此,不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城邦,有了正义就可实现法,法就是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可见西方法文化中,法律的价值取向是至高无上的正义,而非其他。亚里斯多德就曾指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正义的本质是平等,也即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观念及其实现,除了在中世纪受到基督教神学的轻视外,在欧洲历史上一直受到极大的重视。当代西方哲学伦理学家罗尔斯则在其影响甚大的《正义论》一书中宣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将法律的价值定位为正义,这种观念对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十分深远,在这种法观念中,体现“正义”成为一种最高法则,它为世俗法的制订和实施提供了指导原则、价值标准和约束力量,使国家制定法难以成为某个人随心所欲的工具。另外,将法律的价值定位为正义,君主与人民都置于正义之下,使人们崇尚自己的精神创造物而不崇拜君主,体现了一种朴素的平等法律观。
  与此不同,“中国古代,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评判法律的标准,不是正义,而是秩序,或者说,秩序与和谐是传统中国文化中的最高法律价值。
  以天人合一作为哲学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它认为自然界存在一种天理,并包含天、地、人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世界安宁和人们幸福的是和谐。它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们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秩序相协调一致;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社会交往关系中,应该讲究的是和解精神与协调一致,人们应当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于是“无讼”是理想的社会目标。这种“使无讼”的解决途径比较切合传统中国社会的实际,也易于为传统中国人的心理所接受,造成了古代中国法文化中的调解制度极为发达。
  秩序的价值还可在“礼”中得到体现,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法没有独立的地位,它仅仅是为保障礼实现而采用的一种刑罚措施。而礼的目的在于建立按照“亲亲”、“尊尊”的原则组成的等级秩序,使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按照自己的“名分”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各安本分,法的目的就于在保障这种秩序不受侵犯。唐律之所以被后世历代统治者所推崇,就是因为它有效地保障了封建社会“礼”的秩序,而秦朝的法律之所以被后世所抛弃,就是因为它忽视礼的秩序,结果很快天下大乱,没有能达到维护秩序的目的。秩序作为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中还得到充分的表现。儒家在论述“礼”与“刑”的关系时,就认为不仅要通过礼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而且一旦有人要违犯礼所规定的义务,就需要用法去制裁这些行为,以恢复礼的秩序,所谓“出礼则入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