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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文化保守主义的立场审视法律的传统资源

  我们必须注意到,中国传统法律时非常复杂和多重的,非简单的否定与抛弃就可完事。我们先说传统法律的复杂性,儒家主张“人治”,这是君主政体的特征,但在“人治”思想中却提出“举贤才”、“正己”和“直道”等这些具有改良君主政治的良好愿望,儒家一面高举家族主义旗帜,主张父子相隐,曲法循情,可在有关国家民族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又鼓励“大义灭亲”、“义无反顾”;法家也是如此,一方面提倡法无阿贵、刑无等级,但君主、皇帝却可以例外。除了在法儒两个流派中看出复杂性外,在道家中也有反映,道家思想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天人合一,具体可在秋冬行刑场等方式中看到,认为春生万物不可擅杀,可这并不绝对,一旦罪及谋反,奴婢犯主,这样的罪行则不受秋冬行刑的限制。中国传统法律走入司法实践,也显得异常复杂,它既有严于治吏的严格的文官制度,有死刑三复审的上诉制度,有民贵君轻、暴君放伐、独夫可诛的做法,也有仁政、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实践。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法文化复杂多重,我们用今天的框框去套古代传统是格格不入的。我们得学会带着参与的态度多维地看待自己的传统法文化,学会听听不同学派学者的观点,进得去,出得来,宽容一些,多元一些。必须承认,在鸦片战争后的近现代,中国传统法文化遭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或解构,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在进程被打断。中国传统的法资源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冲突、不和谐已越来越突出、明显,但不能由此推导中国传统法文化已走到了尽头,中国法非要跟随西方法的后面才有出路。不珍惜传统法文化,将会造成以下不利局面:一是隔,隔的后果就是使西方法律在推行过程中有阻力,丧失亲和力,事倍而功半;二是误,误的结果会把本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连同糟粕一同抛弃;三是媚,媚的影响是不利于树立民族自信心和自强精神,不利于民族精神的发展。
  当今中国民众之所以没有确立现代法律意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律传统中的积极遗产没能转化、贯彻到现代法律之中,传统法律被西方法律冲击、打断,法律缺少一种打动民心、深入骨髓的力量。以春节禁放鞭炮为例,春节本是中国的传统节日,放鞭炮是春节的一大内容。西方文明的危机,许多人都担心过。西方古希腊、古罗马的丰功伟绩已烟飞灰来,谁又能保证今天灿烂的西方文明不会成为明日黄花。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说就提醒过世人,西方法律传统与整个西方文明一样,在20世纪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危机,这种危机应引起后发晚生型的国家重视。戴季陶在总结历史时深有感触地说过,保守和进步,是一个伟大的时代的转换,必然是两面分化着,适合于当时人们生存的需要和能力,不断进步。读历史的人如果不懂得保守主义在建设上的功绩,也就不懂得革命主义者在建设上的恩惠。中国两千余年文化之辉煌,不可固一百余年国事之调敝而轻之,文化不象政治一样,其兴也勃其亡也忽。文化传统是内在流动的民族血缘,将长久地自发地起作用。面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大变局、大厄运、大危机,我们要保持清醒的民族文化自我意识,站在古今嬗变、东西撞击的文化矛盾时空交叉点上,融会中西, 打通古今,进行文化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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