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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例著作权争议案代理词

  其实韩立的三点理由恰恰说明了本书的性质是编,而不是编著。因为:
  1、 徐国钧在1985年12月为讼争书所作序中及编辑说明中早已对本书之性质盖棺定论,徐写道:“编辑出版…很有必要,…本书编者根据…编辑了这本《名称》。”这表明徐国钧十分清楚本书的性质,至于他为何在四年后的今天改称之为编著,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2、 本书外界评价不错,确实也获得了华东出版界的编辑二等奖,获奖不等于著,评价也不会改变原书的性质,此乃不言而喻之理。
  3、 本书拉丁语变格较多,同样不能证明其具有著的性质。有外语知识的人都知道,拉丁语系的各语种,诸如英、法、西班牙、葡萄牙、德语、意大利语等有名词的性、数、所有格等的变格问题。而这些变格纯属语言上的技术问题。正因为本书是编辑而成,所有的合作者才成其为作者。实际上,讼争书中的拉定变格也绝大部分是摘自其他现成的专业工具书中。兹举几例:
  1)《药材学》拉丁学名、拉丁药材名称近1000条;
  2)《中药志I-IV》拉丁学名,拉丁药材名称约500条;
  3)《汉英常用中医词汇》拉丁药材名称750条;
  4)《英拉汉植物名称》拉丁学名17600余条;
  5)《拉、汉、英种子植物名称》由拉汉英名称约20000条;
  6)《中国药典》拉丁药材名称、拉丁学名近900条;
  7)《全国中草药汇编》上、下册,拉丁学名近2200条;8)《中药大辞典》拉丁学名共5767条。
  事实表明,韩立负责的拉丁变格,也是摘录性工作居多,因其不可能凭空构思出任何拉丁名称来。况且按照韩立这个逻辑,只有负责拉丁变格的人才是作者,只有全面具备各种知识的人才能成为作者,那么本书岂不是可由一个拉丁语学者来充主编了。
  其实,判断一部书的性质,并不以某个专家之意志为转移,而要根据该书本身的内容来确定。编与著的区别在于书的内容是独立创造还是采用了他人之成果。讼争书的4150个词条均有出处,此为双方不争之事实。韩立在一审当庭承认,全部词条均摘自其他现成的专业书。只有一个词条是他从报上收载的品种,即使是该报载品种,也是他人已译制好的词条。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合作者利用了前人的劳动成果。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福建科技出版社总编林万泉先生在1988年5月9日作证:肯定地认为本书属编的性质。
  被上诉人代理人:        
  郭国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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