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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与中国公司治理——兼评析《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罗培新译)


   
参见史美伦(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的讲话,她提及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种种“异常行为”(egregious behavior),理查德·迈克格雷哥(Richard McGregor):《中国将启用新的市场规则》(China Plans New Market Rules),载《财经时报》(Financial Times),2001年4月19日,第25页。
   

   
参见中国《公司法》第106条
   

   
参见中国证监会2001年5月3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第29条。证监会没有解释累积投票制如何符合公司法106条关于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规定。
   

   
参见胡汝银等:《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载于郭峰、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189页。
   

   
参见奥利弗E·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组织的经济学:交易成本的视角》(The Economics of Organization: A Transaction Cost Approach),《美国社会学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81年总第87卷,第548-577页;
   

   
例如,马克·格兰威特(Mark Granovetter)曾说,“人们所称的市场选择压力的作用机制…既不是研究的对象,甚至也不是个可以证伪的命题,而只是信条而已”,载《经济行为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Economics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美国社会学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85年第3期,总第91卷,第503页。
   

   
例如,中国公司法144条规定,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参见《首份公司治理指引出台》,《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9月6日。
   

   
参见《首份公司治理指引出台》,《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9月6日。
   

   
在撰写本文的时候,作者只是看到了一份相关报导,而没有看到“上交所指引”的原文。
   

   
笔者未能获得指引的全文,以上系根据报导做出的归纳。
   

   
“河北办法”第19条。
   

   
1994年8月27日,中国证券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前身,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一起,联合发布了《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但其中并未提及独立董事。
   

   
中文的表述模棱两可。它可能指的是那些受雇于股东或持股实体的人”。这种理解是可取的,考虑到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意见”)中,禁止任何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的人,出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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