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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与中国公司治理——兼评析《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罗培新译)

  
  3.3.3 证监会《公司二板上市规则(草案)》
  2000年8月23日,人民日报刊载了一套规则的草案,拟适用于寻求在筹建中的二板(类似于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企业。该规则要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并要求独立董事不得为以下人员:(1)公司股东;[36](2)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的直系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公司关系企业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关系企业并未做出界定);(4)受制于公司的任何人员。[37]
  该草案对于独立董事的职责,除了跟一般董事一样参加会议、投票之外,别无其他特殊功能。另外,它也没有规定,某些交易必须经过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批准才能生效。
  此外,证监会如何执行这些规则,还不甚明确。最有可能的做法是,证监会要求那些寻求在二板上市的企业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否则不予上市或将面临退市的命运。
  
  3.3.4 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1年1月3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就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做出规范。该指引比较含糊地指出,证券公司必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38]
  
  3.3.5 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1年6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1)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2)董事会成员中,内部董事至少占了五分之一时;[39](3)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查处或出现异常情形时;(4)证券公司诚信度严重不足,可能影响客户和股东利益时;(5)证券公司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或者证监会认为必要时。
  根据该办法,独立董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资格条件;[40](2)非证券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3)非证券公司当前或以前三年以内的任职人员;  (4)与证券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稽核负责人没有利益关系;(5)不在与证券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6)具有五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办法”对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当然不限于它要求在董事会中应有多少独立董事,它还要求,下列事项必须经多数[41]独立董事批准才能生效:(1)证券公司的审计事务;(2)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质押贷款;(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4)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5)证券公司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6)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3.6 证监会《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01年9月11日(在《独立董事意见》[42]发布后,该意见下文将作讨论),证监会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准则”)。[43]一些评论指出,该准则以经合组织(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为基础,适当借鉴了外国经验,并立足本国国情。[44]从该文件的标题,以及相关的前期文件可以看出,“公司治理准则”并不具有强制力。也许,证监会将通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它们在这方面所做的改进的方式,来鼓励这些原则得到遵循。
  该准则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足以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士。独立董事也不得在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职务。[45]
  同时,该准则还要求,当公司中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至少应占到一半。[46]如果上述情况不存在的话,公司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47]其他条款还表明,公司中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例如,在公司董事会中,必须建立一些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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