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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理论与律师实务

  采取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这种重组方式,在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上,不再区分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转让损益,而应将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相比较,如其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转让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的,应确认为资本公积;如其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小于转让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的,确认为当期损失。在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上,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七、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规章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政策债转股的目的、原则以及实施条件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一般企业的商业性债转股在现阶段无法可依,但实践中也有案例存在。笔者认为,根据一般法理,一般企业的商业性债转股具备其存在的合法性。另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不是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而是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因此它只是企业的阶段性持股股东。其持有的股权,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
   在会计处理上,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八、融资减债。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一是通过吸收新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商和跨国投资银行加入、扩大股本的方式融资。加入WTO之后,中国已成为全球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国内企业很容易通过吸收外资参股的方式,获得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二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是现代企业和项目筹集权益资本的主要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三是发行境内债券或境外国际债券。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发行债券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资金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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