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债务混同。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比如,如果债权人与负债企业合并,则负债企业对该债权人的负债自然消灭。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会计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五、削债。或称“债权打折”。意即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一般在负债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债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重组方式在《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在会计处理上,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很多负债企业得到债权人削债的现象经常出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但不宜起诉的债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采取削债的方式。在上述“粤海重组”案中,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与境外债权人两年多的艰苦谈判,为粤海公司平均削债42.78%,最终形成一个“双赢”的债务重组方案,并成功重组了粤海公司的巨额债务。
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这是《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一种债务重组方式。它是指债务人转让其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在上述资产中,可以表现为债权,如果该债权的债务人恰好就是负债企业的债权人,则可以直接实现债权债务的抵销。如果是长期投资清偿债务,对于负债企业来讲,是将其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并消灭对外债务;对债权人来讲,则是以债权作为对价购买负债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举例说,A公司对B公司负债500万,A公司持有C公司一定的股权。现A公司以公允价格400万向A公司收购其在C公司的股权,并以其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债权中的相应部分冲抵该应付款项。可以说,这种操作方式实际上是股权与债权之间的一种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