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伙组织民事主体论
合伙企业是合伙组织的典型代表,本文以合伙企业为例来论证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合伙企业之所以能够成为民事主体是因为它具备了民事主体的条件,即拥有自己意志和可支配的财产。
1自己意志。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必须坚持共同决定的原则,即合伙的意志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决策方法有四种:第一种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所谓“由全体人决定”,是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但无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决定,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确定合伙人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对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等。第二种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所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是指不仅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参加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而且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决策。适用这种决策方法的合伙企业事主要是指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而发生争议时,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第三种是“全体合伙人同意”。所谓“全体合伙人同意”。是指合伙人所作的某种行为需要征得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方可为之。适用这一决策方法的合伙企业事务主要有:决定合伙人是否可以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法》第
31条规定的合伙企业事务,包括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等。第四种是“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谓“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是指需要全体合伙人都表示认可的合伙企业事务。适用这一决策方法的合伙企业事务主要有: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的共同决定原则表明合伙企业是一种地位相对独立的合伙人之间的联合体,合伙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尽管个合伙人并不丧失其独立人格,但合伙人个人的意志受到一定约束。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所表现出来的是合伙人全体共同协商所形成的集体意志,而不再是某个合伙人的个人意志,这种集体意志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物质基础。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合伙企业虽不像自然人和法人那样有完全独立的、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但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但已与合伙人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合伙人不得随意收回出资和转让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两部分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合伙人个人都无权单独支配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鹅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受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或合伙企业的团体意志支配,而不是由合伙人个人所支配,这说明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具有相对独立和稳定的财产。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和稳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