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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

  (三)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能够优化人民法庭法官的执法环境。
  人民法庭独立门户,除了受院党组领导外,在工作中还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党委、依靠基层组织,与当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还有赖于它们的支持,在审理案件时难免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干扰,尤其是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涉诉时,更显无奈。人民法庭法官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因为人熟地熟,在审理案件时碍于情面,对公正司法有一定的影响。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法官定期在不同岗位轮换,就会自觉排除影响和干扰,从而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对建立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的构想
  (一)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的概念
  轮岗,顾名思义就是轮换岗位。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是指人民法庭法官定期在不同审判岗位的轮换,即在人民法庭岗位与法院机关岗位之间的轮换。
  (二)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的要求
  1、时间要求。人民法庭一般情况下编制为四人,庭长在外其余法官只有三人,二年为期轮岗,法官在人民法庭连续工作最长的时间也仅只六年,故轮岗以二年时间为期比较适宜。
  2、人数要求。每次人民法庭轮岗1人,以人民法庭个数为基数,法院机关对应轮岗人数。
  3、对象要求。人民法庭法官原则上都有轮岗的机会,但也要稳定人民法庭的审判骨干力量,对自愿扎根基层的法官予以鼓励,对长期扎根基层的法官予以奖励。
  (三)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的运作
  1、 召开动员大会
  2、 公布法院机关轮岗候选名单
  合理确定法院机关轮岗候选名单是轮岗工作成功的基础,在确定候选名单时应当出以公心,比如可以规定年龄在45岁以上的法官不再轮岗到人民法庭工作,年龄在35岁以下的法官应当轮岗到人民法庭工作等等。
  3、 确定人民法庭轮岗具体人选
  对人民法庭轮岗的具体人选,首次轮岗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确定,以后实行循环轮岗办法。
  4、 确定法院机关轮岗具体人选
  对法院机关轮岗的具体人选,从法院机关轮岗候选名单中,首次轮岗采取自愿报名、群众评议、组织审定的办法确定,以后实行循环轮岗办法。
  5、 确定具体岗位
  在确定人民法庭和法院机关轮岗具体人选的基础上,由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并适当照顾个人意愿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
  6、 公布轮岗结果
  建立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并非难事,但要将这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就要花费很大的气力,因为这一制度必然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只要开好头,起好步,以改革的精神不断勇于实践,以科学的态度不断总结经验,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就会在实践中日臻完善,就会在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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