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庄某在1989年1月28日供称:(二卷109页)“我宣布对他受审,陈某提出不要关他,并说:‘关我,我就完了,女友也吹了’等话,并用头碰桌子。我开始整理笔录后,陈某突然冲向窗台”。1989年4月7日供称:(二卷93页)“约11:30分,陈某签字,决定收审后的一分钟,陈某突然撞窗”。
3、杨某在1989年1月17日供称(二卷42页)“他突然向窗户上扑过去”。1989年1月25日供称:(二卷34页)“陈某说:‘不敢啊,刚谈女友,没脸见人,我怎么偷邻居的东西’,突然撞向窗户,很重的在窗台上碰了一下”。1989年1月30日供称:(二卷23页)“庄某宣布收审,陈某一直说:‘不要关我,我女友要吹了没脸见人’等话,头还碰桌子……突然站起往窗台跃去”。
4、宋某在1988年11月12日供称:(二卷206页)“陈某说:‘不要关我,没脸见人,工作没了,女友会吹’,突然站起向窗台冲去”。1989年1月12日供称:(二卷212页)“陈某突然站起扑向窗台”。1989年1月18日供称:“宣布收审后,陈某讲‘不要关他,工作和女友都没有了,连累母亲,没脸见人’,后来他突然从椅子上站起来冲向窗台”。(二卷180页)1989年1月30日供述:(二卷168页)“你们不要关我,我女友才谈几个月又要吹了,我又是偷隔壁家的东西,以后没脸见人,陈某突然冲向窗台,离窗台约一米时,跃起扑上床台”。
从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的数次供述中不难看出:陈某跳窗这一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陈某胸部有撞击窗台留下的伤痕。
1、 建阳地区公安处的法医鉴定证实:
(1)尸体外表检验:胸部剑尖左侧第6~8肋间有皮下出血上一处5~6cm,未见表皮剥脱
(2)解剖检验:“见左胸部皮下有与胸部外表伤相对应的皮下出血斑
2、 中山医学院的法医鉴定证实:
(1)左肋缘锁骨中线周围有一片纵向平行条状表皮擦伤。
(2)左肋缘表皮损伤为钝器所致,钝物撞击,心脏按摩等均可造成。
3、 现场尸体照片及录像均可见胸部伤痕。
上述法医鉴定及照片、录像证实陈某胸部确有外伤。而该外伤与被告人供述的陈某撞窗行为是相吻合的。
第三,根据陈某跳窗的姿势,完全可以形成此种伤痕。
假如系用拳击或皮带、三角带抽打,根本不可能形成这种纵向平行之擦伤。
如果系木棒打击,除非使用外表有纵向平行状之木棒,并且打击者须站到陈某的头顶上从上往下平击,或是钻到陈某的脚上躺着向上平击方可能造成此种伤痕,没用证据表明被告人曾使用过任何木棒,而且即使有,这种姿势的打击显然是不可能的。
倘使系心外按摩造成,也仅能形成表皮擦伤,根本不可能造成皮下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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