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的辩护思路,我们发表了如下的辩护演讲。
【关键词】刑讯逼供
【全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轰动一时的赵某等三人刑讯逼供一案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本案既有扑朔迷离的情节,又有流传甚广的道听途说,还有三份大相径庭的法医鉴定。因此,本案能否获致公正的判决,对于澄清事实真相,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维护法治的尊严,无疑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福建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亲属之委托,指派我们出庭作为被告庄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认真阅卷,数次会见被告及必要的调查,昨天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公诉词。辩护人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对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
刑法第
136条之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这点,本辩护人没有异议;对起诉书认定我的当事人又使用皮带和三交带抽打死者陈某及对其实施过背剑铐,本辩护人亦无异议。但是,本辩护人认为:
1、起诉书认定“陈某在交代盗窃过程中有出现休克状态”。缺乏根据,不符事实,有悖情理。
2、起诉书遗漏了陈x跳窗这一重要情节。
3、起诉书认定:“被告赵等人在侦讯陈盗窃案过程中,……对陈实施肉刑,致陈死亡”。与事实相去甚远。
兹针对本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陈某在交代过程中根本没有所谓休克状态。
(一)、从证据上看:据以认定这一情节的依据乃庄某和宋某的口供。
1、庄某在1989年1月28日的供述中称:“约10:30分我在做笔录时,陈某提出眼睛有些花,头发热,要求我们拿冷水,陈某第二次提出要冷水,讲眼花,头热,头热得难受要冷敷一下,后来陈某又说坐不住,我们就叫陈某躺在椅子上”。(二卷P109)
而庄某在1989年5月22日又供述:“……在我作笔录作一半后,陈某自己又提出:‘头很热’,人就躺在椅子上,要求冷水擦脸,小宋去拿来冷水给陈”。(四卷P38)
2、宋某在1989年1月27日的供述中称:“陈某说‘眼睛很花,头很昏,人很难受’要求给他弄点水,我就到一楼打水,陈用毛巾擦头、脸,又用毛巾敷了一会儿头。然后陈某又交代,才讲一会,就要求躺,在长靠椅上躺了约5~10分,后陈某又交代了半小时,坐在椅子上头颈后仰,又用冷水敷头”。(二卷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