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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的“三化”及组织管理

  1、两极与中间的关系
  按前述,律所的至大必然强调资合,其形式应该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律所的至小强调的是人合,其形式往往是律师办公室。“人合”的含义较“资合”复杂,但是,如果我们肯定一个人的律所是最好的人合的话,即我们仅将人合的含义落脚于合作者在利益上彼此信任(在利益上一个人应该是最信任自己的),我们则可以说,中级层次的律所更应该强调“知合”——知识的合作,其形式应是多种多样的,“律师事务所”一词也许就是这种多种多样的很好的概括。在此,两极与中间强调的重点各有不同,但不意味着其他二合可以被忽视。
  换一个角度看,律所的至大是“四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规范化——的结果,至小则是“两化”——品牌化、规范化——的结果。与之相应,中间层次的律所则应强调“三化”——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这种关系,与律所对于资合、人合、知合不同程度的强调是相对应的。
  从组织管理的角度看,与资合相对应的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与人合(我们特定的人合)相对应的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我们同样认为个人在利益上是自己最好的合伙者),中间层次的律所既然强调知合,其组织形式,顺理成章,就应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在不同程度上的组合。因此,有限合伙——律所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应是一种适宜的选择。
  2、中等规模律所的品牌化
  中等规模律所在中间层次的律所中具有典型意义,我们可以以之比较律所的两极。依前面的分析,大牌律师与大牌律师事务所是不尽相容的,换言之,律所的两级在品牌化的过程中所走的道路各不相同。这对于中等规模的律所而言,可能是一种遗憾——它也许想鱼与熊掌兼得但最终的结果却是二者皆失,但是,这同样也可能是一种改善组织管理的机会,关键得看中等规模的律所能否烹饪一道鱼与熊掌的佳肴,虽然鱼与熊掌本身都不是最好的。
  具体而言,在组织管理上,中等规模的律所⑴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专业化的品牌律师,并且⑵最好以这些品牌律师为中心建立事业部,⑶各事业部依章程自我协调或由主任协调相互之间的合作,⑷事业部内部由品牌律师指导业务(主任应同时是一事业部的负责人,可由选任或轮任产生)。——这是一种构想,未必能践行于现实(这种构想最适宜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但需要制度支撑),但强调中等规模的律所的知合,且兼顾人合与资合,应该是中等规模律所组织设计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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