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某些法律事务以律师的一人之力如能处理,则律所严格的组织管理反而有可能是律师高效处理事务的障碍。
现在的问题是:律师事务所至小可以小到何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小到律师个人。
强调律所规模化、品牌化的学者、从业者或管理者,习惯于单方面引用证据,比如欲举证规模化的优势,则往往以美国的大牌律师事务所为例。但我们不应该忽略,在美国私人开业的律师中(约占70%,其他律师服务于政府、公司,或执教于高校),大约有三分之二是单独开业或与其他一两个律师合伙执业。美国律师执业的情况,实际上是律所至大与至小相辅相成的最好的例证;这种相辅相成最鲜明的结果,是大牌律师和大牌律师事务所在美国的同时存在。
其实,律所的至大与至小,与律所实现品牌化的两种途径大致是对应的。如果我们去掉品牌一词的商业气息,让它与正义相配,比如“正义的品牌”,这就能与律师的使命很好的结合,因为我们同样可以说,律师是在为正义创造品牌。大牌律师之“大”与大老板的“大”不一样,这是众所周知的。而从律师是在为正义创造品牌的角度看,有血有肉的律师个人比律所更富功效,因为说一个律师充满正义感是言之贴切的,说一个律师事务所充满正义感就有些不着边际。换言之,律师个人的品牌主要在于维护正义方面,而律所的品牌更多在于它的商业价值。
肯定律所的至小可以是律师个人,实际上是说律师个人就可以执业,“所”已不再具有其固有的含义。但是,如果执业律师必定得加入律师协会,那么律协在事实上就有了所的职能,至少律协能为律师之间提供的合作不见得比现在的某些所更加松散。当然,此时律师与律协的某些关系肯定有待进一步梳理,比如,在接受委托方面,律协可以推荐,但由律师直接受理;在律师承担赔偿责任方面,律协可以以专项基金或通过保险的方式解决,等等。
值得强调的是,在我们正在探索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际,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又必将作为现今律师业社会律师这一体之两翼而出现,我们尤其应意识到:让律师事务所至小至律师个人,实是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最便捷的途径。
三、中等规模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
确定了律师事务所的至大与至小,能为“完善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并存的律师组织体系”提供一个比较的标准。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在追求律所的两极发展中,中间层次的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同样是重要的。而在我国律所的现实情境中,更多的是中间层次中中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它们的发展完善对我国律师业的稳健发展具有更直接的现实意义。——本短文无力在此做出系统的论述,只能澄明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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