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的“三化”及组织管理
石亚西
【关键词】律所 “三化” 组织管理
【全文】
律所的“三化”及组织管理
刘栓宁 石亚西(撰文)
(攀枝花东荣律师事务所)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相对来说是比较单薄的。就组织形式而言,虽然《
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三种组织形式——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但国资所按市场发展趋势,正处在向合作所、合伙所转轨的过程中,而合作所和合伙所,又因《
律师法》不尽符合法理,对两者的注册资金做统一规定,因而使得这两种所的组织管理在实践并无太大的区别;况且,即便三种组织形式能各得其所,三本就不多。就律所的组织层次而言,我们虽然能看到沿海与内陆、大中小城市的区别,但恐怕用参差不齐而不是层次有序来形容更贴切。也许正是因为如此,在2002-2006中国律师业的五年发展纲要中,“完善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并存的律师组织体系”成为一个重要目标。
一、“三化”的涵义辨析
按2002-2006中国律师业的五年纲要,虽然“完善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并存的律师组织体系”是一个重点,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建成100个全国示范律师事务所”是重点中的重点。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就是律所的“三化”。显然,“三化”强调的是律所组织体系中至大的一极。
这种对至大的一极的强调,在我国的律师业正待向国际接轨之际,有其合理的一面。也许正是基于此种情境,再加上西部开发,在四川律师业“追赶型”、“跨越式”的发展方略中,四川提出了自己的“三化”:规模化、品牌化、规范化。在此有两种“三化”,因而有了比较鉴别的必要。
严格而言,“规模化、品牌化、规范化”的提法较之“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要准确些。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分工与高效的组织实是市场能力的两根支柱。专业化实际上意味着分工,是组织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组织的规模化中,按正常的组织原理,实已蕴涵着专业化。——这就是“规模化、品牌化、规范化”的提法较之“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要准确些的原因。但是,鉴于由于计划经济遗留的思维模式,国人对组织的规模化的理解倾向于纯粹“比大”,强调组织中的专业化还是十分必要的,否则,规模化易于成为人数的简单增多。综合起见,称作“四化”肯定是万无一失的,即: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