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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Jus Civile的历史命运兼论民法的不成立

  是的,财产法和家庭法的确是Jus Civile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古罗马的Jus Civile的内容远远不止财产和家庭两个部分。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最早的法典,也是 Jus Civile 法系的开端。这部法典并不像人们在解释民法时所说的那样,是所谓“调整‘一定’财产关系和‘一定’人身关系的法律”。它调整罗马全部社会生活中各种最主要的关系,它包括政治、经济、诉讼、立法、人身、家庭、婚姻、宗教等当时所有的法律部门的内容。例如,第八表第二十六条关于“夜间不得在市内举行集会,违者处死”的规定,第八表第二十七条关于“社团的章程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显然都属于政治法。再如,第十二表第五条关于“凡议会制定的法律前后有冲突时,以后法为准”的规定,第九表第一条关于“不得为了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法律”的规定,显然都属于立法制度法。又如,第九表第三条关于“承审员、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的规定,显然属于官吏管理法。
  《查士丁尼安法典》是《Jus Civile大全》的核心内容,该法典共十二卷,第一卷的内容包括教会法、法律渊源(立法制度法)、高级官吏的职权法等,第二卷至第八卷的内容包括财产法和家庭法,第九卷的内容是刑罪法,第十卷至第十一圈的内容是行政法。
  这些资料说明,日本人发明的民法,决不能和古罗马的Jus Civile相提并论。
  Jus Civile所确认的权利当然包括贵人们的财产权和家庭权,但这不是最重要的。Jus Civile所确认的权利最主要的是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言论自由等政治领域的权利,惟其如此,才不下庶人。财产权和家庭权虽然也很重要,但是它是可以部分地下庶人的。也就是说,在Jus Gentium中也包括一些财产权和家庭权,但是决不能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法不是Jus Civile,罗马法的全部内容和全部历史不能证明“调整一定财产关系和一定人身关系的民法”是一个合理的存在。
  即便民法学家能够证明,民法就是当年的Jus Civile,民法也同样不能存在,因为,如前所述,在当今的世界上庶人已经不存在了,不下庶人、压迫庶人的礼和法当然也不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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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② 倪正茂:《中华法苑四千年》,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年6月版。
  ③ 《荀子·礼论》。
  ④ 《论语·公冶长·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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