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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Jus Civile的历史命运兼论民法的不成立

  马丁·路德·金们获得Jus Civile和Civil Right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消灭Jus Civile和Civil Right的过程。因为随着种族隔离法的废除,美国法律中的庶人就彻底不存在了;庶人不存在了,可下庶人的礼当然也就不存在了。没有上,就没有下;没有东,就没有西;没有被统治者,就没有统治者;没有被领导,就没有领导;没有农村户口,就没有城市户口;可下庶人的礼不存在了,不下庶人的礼也就不存在了。没有Gents,就没有Cicis;没有Civis,哪有Civis的(Civil)礼和法?
  Jus Civile在美国不存在了,在其他国家还能存在多久?当《联合国人权宪章》以国际法的形式确认人类一家、人人平等的时候,就意味着Jus Civile在全世界都不再具有合法性了。
  当然,Jus Civile和Civil Right的消亡不等于Jus和Right的消亡。相反,Jus和Right随着Jus Civile的消亡而获得了新生。
  Jus是所有人的Jus,所有人享受同一个Jus,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对所有会员国政府的要求,也是当代民主国家的宪法的基本原则。
  然而,承认人人平等甚至也做到了人人平等的当代法律,却保留了不平等的历史疤痕,其主要表现就是civil一词仍然被普遍使用。1964年,约翰逊总统签署的彻底消除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承认Gents享受一切Civil权利的法案,其名称不叫人人平等法案,而叫做不下庶人的权利法案——Civil Rights Act。
  1966年,联合国颁布了《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容当然是要求各成员国确认政治上人人平等,废除一切形式的庶人制度,但是,这个《不下庶人的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名称毕竟怪怪的,让人仍然感受到不平等的威胁。
  有人可能会说,由于庶人不存在了,这个Civil 权利、这个不下庶人的权利就是所有人的权利,不存在不平等的问题。
  是的,笔者也认为,承认每一个庶人——Gents——都能享受国人士大夫们的权利,在实际上实现了人人平等。但是,将人人享有的权利仍然称之为“不下庶人的权利”,毕竟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况且,即便Civil Rights是指每一个人都享有的人权,那也不能让它和政治权利并列,因为政治权利是人权的一种,而不是人权以外的权利。所以,联合国的那个《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无论如何都是说不通的。
  应当用Person''s Rights(人权)取代Civil Rights(不下庶人的权利)以及Human Rights(男性人类的权利)等不合时宜的概念。否则,人类历史上不平等的创伤愈合以后留下的疤痕将永远影响整个人类的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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